#官方就邻居堵死房门一事成立调查组#
今天头条上爆出了一条新闻,辽宁朝阳人于女士称,几年前她在朝阳市喀左县某小区购买了三套房屋。由于口罩的原因有两年时间她没去过所购买的房子,最近她去所买的房子处看了看,发现其中的其中1402室住房被隔壁1401室的业主庞先生强占,在1402号住室入户门处制作了壁橱,隔墙也被庞先生打通,还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于女士求助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说无能为力;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建议其走司法程序解决。
不久庞女士又向媒体透露,其实1402室是个一房二买的房子,开发商分别将此房出售给了于女士和庞先生,因为这套房屋存在产权争议,法院在2021年终审判决该房屋属于于女士所有,庞女士也凭法院的生效判决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但是由于费用等原因没有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网络搜索,我找到了于女士所称的判决书,判决书编号为(2021)辽13民终1464号。
也许有人会问,对于庞先生强占于女士的1402室房产的问题,为什么于女士不凭(2021)辽13民终1464号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的回答是,不可以,因为这份判决书是依据产权纠纷起诉的,于女士的诉讼请求是1402室归其所有,判决书显示,朝阳市中院支持了于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开发商协助女士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现在于女士也获得了该套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这说明该判决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申请强制执行问题。至于庞先生封于1402室的入户门、打通隔墙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妨害于女士物权的行为,与(2021)辽13民终1464号判决书所判决的事项属于两个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我国民法执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所以于女士若想消除妨害的话,只能依照《民法典》第236条和第237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庞先生消除妨害和恢复原状。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庞先生是在收到(2021)辽13民终1464号判决书后对1402室实施了封门和打通隔墙行为的话,那么庞先生的行为涉嫌成立刑事犯罪。有人认为庞先生封门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我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封门的行为不构成拘禁罪,因为1402室一直空置没有人居住,封门行为实施后并没有造成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后果。还有人认为庞先生打通隔墙对1402室实施装修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从表征上看,庞先生确实未经于女士允许非法侵入了于女士的住宅。但是本律师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在1402室长期空置的情况下,庞先生非法侵入行为没有侵害于女士的人身权利,所以也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那么,庞先生的行为涉嫌成立哪个罪名呢?本律师认为,涉嫌成立故意损毁财物罪。单就庞先生打通隔墙的行为看,该行为既贬损了居民住宅一门一户的使用价值,也令该套房屋的经济价值受到了贬损,完全符合《刑法》第275条关于故意损毁财物罪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在法治社会,于女士与其求助于网络不如尽快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一是就庞先生打通隔墙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追求庞先生的刑事责任;二是提起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法院请求判令庞先生消除妨害和恢复原状。
最后,本律师想对庞先生说,老百姓苦不良开发商一房二卖久矣。但是冤有头债有主,维权要找对对象,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维权,应该通过法律渠道追究开发商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