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中昌(600242)于6月27日发布公告称,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2023]1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厉群南、薛玮佳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昌数据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昌数据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厉群南、薛玮佳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昌数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二、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对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厉群南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对薛玮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厉群南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我局决定:
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厉群南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三、对薛玮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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