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23日讯(记者 杨佳俊 通讯员 徐孟琴)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知识产权相关案件,通过对侵权行为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对“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法经营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新公司)成立于2010年,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大型中央企业,其注册商标在金融服务领域内具有相当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
中湘旺投资控股(湖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湘旺投资集团)于2012年注册成立,曾用名“国新湘旺(湖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据披露,中湘旺投资集团在官方网站上大肆宣称其为“国有企业投资的大型集团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直接领导”“中央企业”,并将“中国国新湘旺科创基金”用作其基金服务名称,在对外招聘广告中将“国新湘旺”作为宣传标识突出使用。
不仅如此,中湘旺投资集团单独设立的三家子公司也曾将“国新”二字用作公司名。其子公司银汇财务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大量突出使用“中国国新湘旺”“国新湘旺”。
中国国新公司认为,中湘旺投资集团及其三家子公司的上述行为有攀附嫌疑,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四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中湘旺投资集团的相关行为会使公众产生误解,认为其与中国国新公司之间存在某种渊源或投资等关联关系,故其行为侵犯了中国国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据调查,其子公司银汇财务公司“旺票链”平台的票据贴现、票据融资活动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上述侵权行为会使公众误认为上述非法金融业务与中国国新公司有关联且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危害了金融交易安全,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酌情判定中湘旺投资集团和银汇财务公司连带赔偿中国国新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另,中湘旺投资集团及其三家子公司各自赔偿中国国新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含合理费用),中湘旺投资集团对其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湘旺投资集团、银汇财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