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期对唐山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2656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如下:
当 事 人:唐山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唐山路南区五金建材城108楼增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84303028N
法定代表人:庄瑞才
经查明, 你单位建设唐山国际五金建材城一标段、二标段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于2014年12月1日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南区南环路9号(南环路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北角)。
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2023年6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3)第(5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5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贰佰伍拾贰万陆仟伍佰陆拾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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