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问,刑满释放以后,缴纳的社保还能不能办退休领养老金?说实话,《社会保险法》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只要不符合条件就可以办理,退休不符合就不能办理。
可问题在于,养老保险缴费分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这两种不同的缴费年限会因判刑而出现不同的结果。
第一,实际缴费年限不受判刑的影响。养老保险的缴费是实打实的进项付出,个人负担个人部分,单位负担单位部分。一旦缴费,记录就永远保存。国家并没有设立判刑对社保缴费的惩罚规定,所以实际缴费年限不会受到判刑因素的影响。
因此,参保人员只要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办理退休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养老保险待遇现在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国家规定服刑期间是不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管是企业参保,还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参保年限会受到服刑的影响而缩短,进而养老金待遇会低一些。
第二,视同缴费年限的影响非常大。职工只要被判刑,视同缴费年限会被清零的。为什么会这样呢?主要还是因为视同缴费年限是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根据制度认定的视同缴费时间。
其实很多人并不了解我们的退休制度。1991年我国才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但是在此之前我们实施的都是国家(单位)养老的退休制度。
退休制度,只要依据职工档案记载的连续工龄来确定是否符合退休条件。比如说1978年《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法定退休年龄、连续工龄满10年的,才应该退休。
由于是国家(单位)养老,因此国家对于违法犯罪、破坏国家秩序的行为也是给予最严厉的惩罚。另外,有关工龄的表述前提是“连续”,如果中间中断了,只能计算后面一段的工龄时间。
按照以前的规定,如果是中断就业的话,只能从再次就业开始计算连续工龄。被判刑也是一样,只有刑满释放、重新就业以后才能够从重新就业起计算连续工龄的。
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但是,对于连续工龄制度的认定可没有改变。所以,现在依旧是有连续工龄可能会被清零的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如果这些年因判刑入狱,刑满释放后基本上不会存在符合退休条件的情况。2029年10月以后,才有可能出现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情况。
但是不管怎样,只要被判刑入狱,视同缴费年限都会被清零,最起码养老保险的待遇也会受到大大影响。
总体来说,未来的大趋势还是实施养老保险缴费为积累的一项养老制度。如果因为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不了退休,那么也可以选择继续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可是由于缴费年限短,缴费基数低,养老金待遇会降低的。所以,还是要奉公守法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