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出台多项楼市新规,规范商品房预售,拉动改善性购房需求。
武汉加强新建住房预售资金监管
6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该《办法》共有六章31条,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交存、使用、违规处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自今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
《办法》明确,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主管部门门户网进行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房价款。
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通知书等约定,将定金、首付款以及其他形式房价款全部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
购房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按揭银行应当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确认首付款已足额交存至监管账户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
- 明确预售资金使用
《办法》表示,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主管部门按照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主体结构三分之二、结构封顶、外立面完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不动产首次登记等七个环节设置资金拨付节点。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当按照拨付节点申请使用。
- 可提前发放农民工工资
《办法》提出,工程进度未达拨付节点,但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提前支取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经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核实情况并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支持。
- 加大违规行为惩处
《办法》还重点针对监管额度内资金被开发企业的集团公司抽调、被监管银行擅自扣划等问题加大了惩处力度。
集团公司抽调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将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将按规定进行信用扣分、行政处罚,对违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并记入信用记录。
监管银行未及时将按揭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的、未及时拨付资金的、擅自扣划监管账户内资金的,要追回款项,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主管部门视情况暂停、取消监管银行新增监管账户开户权限,并将其违规违约行为以及处理情况通报银行监管部门。
业内人士表示,该《办法》的出台,可有效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多地发布预售资金监管政策
除了武汉,四川省南充市也于6月16日发布了《南充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文件明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为首次拨付节点,之后按主体结构工程每三层楼为一个节点,每个节点按比例平均拨付,至主体结构封顶,申请拨付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不得超过60%;主体工程砌体和外墙,申请拨付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不得超过10%;门窗、电梯工程,申请拨付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不得超过5%;水、电、气工程,申请拨付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不得超过10%;消防、景观绿化工程,申请拨付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不得超过10%;取得《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或《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申请拨付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不得超过4%;监管项目完成房屋房源核验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可以申请拨付剩余的1%。
6月26日,大理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也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大理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拟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
目前,还有福建、济南等多个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明令禁止“体外循环”,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各地政策的发布,也意味着将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规范房地产企业的预售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购房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