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兴
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事关经济发展安全格局,深刻影响现代经济形态、秩序规则与发展模式。截至2022年,我国数据资源产量规模占全球比重10.5%,大数据产业规模达1.57万亿元,数据要素交易市场规模约千亿元。但是数据隐私定价机制缺失阻碍数据要素价格形成,数据中介滥用侵犯个人数据隐私权益,政府数据隐私管理滞后阻碍公共数据开放,数据隐私治理能力薄弱等数据隐私规制建设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制约数据要素市场配置效率提升。进入数字化新时代,协调数据隐私保护与数据开放交易矛盾关键在于推进数据隐私规制体系建设,补足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短板,适应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要求。
构建数据隐私定价体系,夯实数据要素市场基础。现阶段数据隐私合约责任与保护边界不清晰是造成数据要素权属难界定、数据开放交易平台发育不充分、侵犯数据隐私权益滋生场外灰色交易等问题的主要原因。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已进入关键时期,亟须构建基于数据隐私定价的交易机制。一是构建政府主导型的数据隐私定价规则体系,重点是制定数据质量标准化规范,完善数据要素交易、数字产品服务等数据隐私及数据交易的价格监管机制。二是严格要求数据要素、数字服务生产或交易以尊重个人数据隐私为前提,明确相关方隐私权责边界,引导市场参与方基于数据隐私合约责任确认代理成本作为数据隐私定价基准。三是拓展应用场景数据隐私价格调控机制,以需求为导向,重点规范公共数据、金融数据等特定数据流通、交易或应用场景下多元主体数据隐私定价协商流程。四是加速推进数据隐私价格生态培育,注重多边信任机制建设,构建全方位的数据报价、估价、议价可信流通体系,引导平台、交易所等力量完善自律机制。
严格数据中介刚性监管,规范数据要素市场交易。截至2022年,我国已成立28家、在建或筹建8家数据交易所,互联网数据中心、云计算等数据中介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2.4%。但是数据中介发展壮大激化了数据全链条交易与数据隐私保护矛盾,尤其是数据中介数据不当收集、使用等侵犯数据隐私行为,不正当竞争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行为。数据中介行为引发的数据要素市场失灵亟须配套数据隐私监管政策的规范。一是要将数据中介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监管体系,根据数据隐私侵权行为类型选择事前隐私保护模式,结合数据隐私定价基准评估隐私损害量化事后惩处力度。二是设置数据中介市场准入门槛,从主体准入资质、数据资源开发与交易模式、数据隐私风险控制、数字技术自主安全保障等方面制定限制性规则。三是加强数据中介交易合规审查制度,完善数据隐私合同签订、交易台账,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可靠,数据经纪业务依法合规,数据交易流程可追溯。四是要推进数据中介责任规制立法,细化数据中介组织关于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权责边界,构建针对平台隐私侵权行为的常态化监督机制。
深化公共数据开放交易,探路数据要素市场效能。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保障数据隐私是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规范公共数据隐私管理是有效协调公共数据开放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手段。一是要形成政府数据隐私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数据开放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全过程控制,重点推进公共数据分级分类管理。二是优化和整合资源投入,加强企业、社会等多方协同,提升数据安全机构的数据隐私保护能力,完善多方数据隐私保护制度。三是优化和整合公共数据平台的数据隐私组织管理职能,破除数据孤岛实现跨部门共享,畅通政府公共数据的市场配置渠道。四是完善数据隐私泄露应急机制,制定部门数据隐私泄露应急预案,加强部门间、业务间数据隐私泄露协同联动与动态响应。
强化数据隐私治理能力,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安全。大数据时代持续提升数据隐私治理能力要从国家、行业、企业层面整体统筹,重点抓好顶层设计、组织管理、技术体系、数据运营等四个方面。一是加强数据隐私治理顶层设计,依法依规确立数据隐私协同保护框架,建立负面清单规范隐私数据跨境、跨业务、跨部门自由流动范围。二是确保负责数据隐私治理的部门职能架构合理,不断健全数据隐私保护或安全实施细则,加强数据隐私泄露风险评估与预警。三是持续推进数据隐私安全技术体系更新、核心数据安全技术国产化以及技术人才培养,打造数据、网络、平台全方位技术防护体系。四是建立健全数据隐私治理规划以及数据安全运营体系,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构建以场景应用为导向的按需调控机制。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