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对手公司判赔220万元,河南省高院公布10起典型案例
【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朱娟】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侵害商业秘密……遇到这些情况,企业如何更好地维权?4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2022年度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通报十起典型案例。
“通过公布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高光表示。
【案例1】
商业诋毁致对手公司流标,判赔220万元
投标人滥用诉权、恶意举报竞争对手进行商业诋毁,后果或许很严重。
2019年3月6日,襄阳绕城高速公路项目部向中交大建(西安)桥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大建公司)下达了施工任务,并拟推荐该公司为中标单位。然而,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隧桥公司)分别向襄阳绕城高速公路项目部等七家项目部等提交材料称:中交大建公司是一家刚成立的皮包公司,主要股东河南大建公司多次“做砸项目”,严重失信,资不抵债,目前已被多个项目客户及银行起诉。因项目部多次收到中隧桥公司提交的举报材料,决定对该招标作流标处理。
2019年4月26日,河南大建公司与中交大建公司向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另查明,中隧桥公司自2019年1月至7月期间,以中交大建公司为单独或共同被告先后在西安、长沙等地法院提起12起侵害发明专利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均以撤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结案。
中交大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中隧桥公司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中隧桥公司赔偿8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中隧桥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220万元。中隧桥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受理首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权案,厘清公私权利边界
司法实践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的使用以及非遗公私权利的边界问题等,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指引。河南法院受理的首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洛阳正骨”(平乐郭氏正骨)维权案,厘清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私权利边界。
“中医正骨疗法(平乐郭氏正骨法)”起源于嘉庆年间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为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郭灿若、高云峰夫妇系平乐郭氏正骨第五代传人,电视剧《大国医》男、女主以两人为原型。
郭灿若之子郭维淮系第六代传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郭维淮之女郭某锦、郭某幸亦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湖北郭维淮公司成立于2011年,经营医疗科技技术研发等。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以及郭某锦和郭某幸等人,委托其后人郭某宜以及湖北郭维淮公司全权处理有关平乐郭氏正骨相关知识产权事宜。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与郑州百年郭氏公司均主要经营医疗器械、中药材销售等。二公司在各自微信公众号和企业网站上宣传“平乐郭氏正骨法”的历史渊源、项目传承人及荣誉,并在全国范围招商加盟百余家。湖北郭维淮公司主张上述行为足以引起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经营范围与湖北郭维淮公司经营范围及注册商标“郭灿若”核定的商品服务项目相近,成立时间晚于商标注册时间,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作为从事医药相关服务的企业,并未清晰释明其对“平乐郭氏正骨法”的传承渊源或习承“郭灿若”,应当对注册商标“郭灿若”合理避让,但却将该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主观上存在故意攀附“郭灿若”商标的故意,客观上侵害了湖北郭维淮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赔偿湖北郭维淮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15万元。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本案通过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国家所有,但非遗项目的传承人以及保护单位可以就项目相关的商标、字号、外观设计,以及传承过程中产生新的智力成果等主张知识产权权利。
【案例3】
要求上美团平台商户签“独家协议”,饿了么胜诉
近年来,外卖网络服务平台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及优势地位的经营者采取各种手段迫使商户“二选一”的违规行为备受关注。
2019年1月份,洛阳千鸟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团外卖总部)签订了《美团外卖合作协议》,取得美团外卖在河南省鄢陵县的代理权。随后,洛阳千鸟物流有限公司把经营权承包给了曹某洋。
2019年4月,曹某洋冒充洛阳千鸟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利用美团外卖的市场占有率及优势地位,要求入网商户签订“独家协议”,约定“本商店只与美团外卖合作,不与饿了么和百度合作”。在日常运营管理中,一旦发现签约商家同时入驻饿了么外卖服务平台,即要求入网商家关闭或者退出饿了么外卖服务平台,或者提高抽佣比率。截至有关部门查获之日非法经营额342136.86元。
接到投诉后,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曹某洋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饿了么运营者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曹某洋采取签订独家协议、要求入网商户退出其他外卖平台、用技术手段阻碍商户与竞争对手交易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损害了拉扎斯公司的正当权益、商户的合法权益,酌定曹某洋赔偿拉扎斯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拉扎斯公司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本案中,曹某洋剥夺了平台内商户的自由选择权,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有序、开放、包容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法院在行政机关已经给予该经营者行政处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涉案因素,判决该经营者给予民事赔偿,对规范外卖网络服务平台竞争秩序、引导良性竞争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4】
侵犯商业秘密获利近70万元,判赔近140万
陈某蒙2014年入职郑州安信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任职外贸销售员。安信公司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进行了保密条款的约定。
2021年1月6日,郑州凌越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越公司)成立,陈某蒙配偶赵某博系法定代表人、股东,另一股东是陈某蒙母亲刘某灵。
2022年3月,安信公司发现陈某蒙通过公司分配给其使用的企业邮箱,以“凌越是安信公司去年新成立的一家出口公司,凌越和安信是同一家工厂,有着同样的老板,同样的产品”等借口诱导属于安信公司客户与凌越公司进行交易。
经查,凌越公司自2021年成立至2022年3月期间,与安信公司的交易客户及潜在客户发生了多次交易,其中销售获利为273260.59元,运费获利17882.78元,退税获利405070.93元,以上获利共计近70万元。安信公司以商业秘密被侵犯为由,以陈某蒙、凌越公司、赵某博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蒙、凌越公司、赵某博商业秘密侵权成立,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适用获利金额两倍的惩罚性赔偿,赔偿安信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392428.6(696214.3×2)元。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本案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对于震慑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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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6起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5:陈某申、钱某城、王某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9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刑终378号刑事裁定书〕
案例6: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与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2021)豫01司惩19号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39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7:延津县帝益麦种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丰硕种业有限公司、滑县老庙袁小寨化肥门市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8:天宝解决方案公司与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1知民初11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2022)豫01司惩27号决定书〕
案例9: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标权属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知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10:杨某、陈某侵犯著作权罪案〔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豫139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3刑终741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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