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文萍9月16日在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上表示,上市公司应当发挥信息披露的主动性,认识到ESG理念及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提升内部ESG信息披露意愿,建立合规体系。
企业应通过ESG合规制度定期检视企业发展的现状、优势和不足之处,关注ESG带来的发展机会与潜在风险,及时调整企业ESG发展战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自身绿色转型。
在徐文萍看来,上市公司可以通过ESG信息披露梳理自身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及绩效,应当确保申报材料及披露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建议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上市公司选择ESG信息披露议题,进行信息披露内容审查和信息披露市场效应调查等。
谈及上市公司违反ESG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徐文萍表示,法律风险层面,规制上市公司的“漂绿”行为目前可以根据《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若上市公司发布“漂绿”的广告或者标签,则构成虚假广告或者伪造或冒用质量标签行为,也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的知情权的侵犯。若上市公司通过“漂绿”行为获得了不 正当竞争优势,则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若上市公司违反监管规定,未如实披露环境信息或受制裁的情况等,则构成信息披露不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