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8日对界首市康泰药房有限公司中原路分公司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如下:
界首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药械类 |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界市监处罚〔2023〕450号 | 界首市康泰药房有限公司中原路分公司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 界首市康泰药房有限公司中原路分公司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界首市康泰药房有限公司中原路分公司 | 警告;罚款 |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 2023/9/28 |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按期自动履行 |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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