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先生婚前有存款200多万,其与林女士2015年结婚,2019年,张先生用婚前的200多万全款购买了一处房产,房产证上写的是他的名字。2021年,张先生与林女士感情破裂要离婚,林女士认为上述房产为婚后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则认为房产是用自己婚前财产购买的,不属于共同财产。因协商不成,林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产。那么婚后用婚前财产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买房产的,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全额购置的房产或者其他财产,仍然属于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不能主张房产份额。但如果一方以婚前财产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则该房产对应的升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张先生婚后购买的房子,全部出资款用的是他的婚前存款,房产证写的是他一个人的名字,且张先生与林女士对夫妻财产没有特别约定,则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如果张先生仅以婚前存款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则该房产对应的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醒:离婚诉讼虽然是处理家长里短的家庭矛盾,但是毕竟审判者并没有长期与当事人共同生活,对夫妻两人的生活并不了解,因此诉讼过程中双方提出的主张均需要以合法的证据形式进行表现。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宫祥兰 来源:天津工人报)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