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政策是咋规定的?一起来看看↓
播放
00:00
进入全屏
50
点击按住可拖动视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