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案件说法159: 参考案件: (2019)陕民终618号
关键信息:
一、参考案件中,2014年10月,矽盟公司在府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光伏光热电站投资、建设运营等。股东王某认缴出资款1400万元,股权比例46.67%;股东管某认缴出资款1600万元,股权比例53.33%;出资期限五年,各股东于2019年6月前将所认缴的出资额全部缴纳于公司。
二、矽盟公司已获得府谷县发改局备案的2*2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的备案。
三、股东王某未向矽盟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四、2016年3月,经矽盟公司同意,王某与管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同意将在矽盟公司中拥有的46.67%股权转让给管某,项目并网发电后,管某支付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收益款。然后双方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完毕。
五、矽盟公司光伏项目于2016年6月竣工验收和并网运行。
六、2018年矽盟公司因资金问题面临无法继续经营的困境,急需股东补足出资,因此向法院起诉:原股东王某应当缴纳注册资金1400万元及利息238万元。
七、法院判定,股东王某转让股权时其出资义务尚未到期,受让人管某对此明知,因此涉案股权转让后股东的相关权利义务已经一并转移给了受让人,该义务当然包括到期履行出资的义务。原股东王某不应再对矽盟公司承担出资义务。
结论: 原股东王某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后,王某不应再对矽盟公司承担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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