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目录(王五)
一、《关于王五等3人退休事宜重新审批的批复》
证明:被告在没有公示,没有举行听证,甚至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作出扣除原告视同缴费年限,且无法律依据,该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二、视同缴费年限审定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正常退休人员档案内容审核确认表
证明:原告系2021年退休,退休时,经核定缴费年限为287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为148个月),退休后至2023年2月均依法按核定缴费年限领取着养老金。
即:原告的视同缴费年限已被核定确认,根据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被告不得变更或撤销。
举证人:
二审证据目录
一、责令退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书
证明:因被上诉人的《关于王五等3人退休事宜重新审批的批复》,导致海元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向上诉人下发了《责令退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显然《关于王五等3人退休事宜重新审批的批复》已产生效力,且直接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
二、上诉人名下华夏银行的银行流水明细
证明:上诉人的养老保险待遇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一直正常领取,后突然中断,经询问得知系被上诉人作出的《批复》所导致,显然被上诉人作出《批复》的行为系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