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2015)28号文件全名称是“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许多自媒体人拿此文件忽悠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以此证明江苏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保险金低是因为没有执行人社部(2015)28号文件而违法,但从来不说出这个文件的全名。其实这个文件是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问题,根本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无关,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执行的是国发(1997)2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发〔2005〕3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两个文件。况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后,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文件证明江苏省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保险金低而违法,纯粹属于张冠李戴、引用法律依据不当。
实际人社部(2015)28号文件中有句话仅仅说过渡系数【特别注意:是过渡系数,不是过渡方法和公式】参照企业职工方法,并不是说两者的过渡性养老保险金计算方法和公式应该一样。这个过渡系数仅仅是计算过渡性养老保险金方法和公式中的一个因子,这个因子是经过人社部门测算过的,贯彻于整个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始终,这个是基本一致的。利用推算储存额除以120的依据与年限比例法过渡系数1.2%想对应的,这个过渡系数本质是一样的,只是两种计算办法(推算储存额和年限比例法)表现形式不同。也是区别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因退休年龄的不同除以139~195最大区别之处。
本文承认江苏企业职工用推算储存额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对于企业整个群体过渡期后期(2006年以后)视同缴费指数低的退休人员有些偏低是事实,需要像广东案例一样完善,但引用人社部(2015)28号文件说违法,显然属于忽悠带节奏,不利于江苏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方法的完善和解决。
图一
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