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滞纳金
有了《行政强制法》的滞纳金以后,我们再回头看税收滞纳金,
1、干干净净,也称“滞纳金”。
滞纳金就是滞纳金,没有什么“税收滞纳金”,更没有什么“税收利息”。
称滞纳金为利息,基本属于意淫。
2、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凭什么要求纳税人申报的税款绝对准确?
即使失误,也可能滞纳金、罚款。
这种要求确实太过分。
自己做不到,却强求不如自己的纳税人必须做到。
3、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的具体时间是多少?
税务机关没有及时责令,是不是要承担责任?
二、谁可以计算出一个绝对准确的企业所得税?
1、税务机关可以不可以作个示范?
2、比如,集中全国最精锐的税务人员,不论人数,不计代价
在10户,或者100户企业,连续做三年账,申报纳税。
3、然后,公开全部数据和资料。
让全国人都看看,绝对正确的税额什么样子。
4、如果有错误,也请向国人解释清楚,为什么绝对准确和正确也会有错误?
也要承担滞纳金、罚款。
三、如果谁也不能保证绝对正确,凭什么让纳税人为绝对正确承担滞纳金责任?
由此,我怀疑,
法律根本不是如此不讲道理。
《行政强制法》横空出世。
它告诉了我们滞纳金的真相。
四、滞纳金的真相
1、只可以收30日的滞纳金。
超过30日,要强制执行。
2、滞纳金可以减免。
也就是说,30日的滞纳金也可以不收。
3、加收滞纳金的前提是,要出一个行政决定。
纳税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才可以加收滞纳金。
4、没有行政决定,就没有滞纳金。
税务机关的专业水平当然要比纳税人高得多。
税务机关搞清楚了,告诉纳税人,
纳税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才加滞纳金。
想想也是《行政强制法》的这个道理。
5、《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绝对正确?
仔细看看,它真没如此规定。
它只要求按期缴纳。
但是,它没有规定纳税人必须绝对正确地计算税款。
它甚至都没有为税务机关撇清责任。它没有说税务机关不需要提前计算好税款。
它和《行政强制法》一点点不一致的规定都没有。
6、《行政强制法》要求税务机关先提前计算好税款,形成“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
纳税人不履行这个义务时,才可以加收滞纳金。
而且只能加收30日。
然后,税务机关要强制执行。
纳税人主动改正,税务机关应该减免滞纳金。
五、结论
《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完全一致。
没有不一致的规定。
(其实,有一点,“加收”与“加处”,有一字之差)
六、这个规定真不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
断章取义地看看,
比不讲理要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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