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能不能超过税收本金一直困扰着税收工作者,《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
于是,税务工作者主张,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而部分法律工作者和大量纳税人主张,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今天我就谈谈这个话题。
首先,行政强制法规定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的是怎么来的,为啥要这么规定。
行政强制法中所说的滞纳金和罚款是行政强制措施,它没有规定滞纳金和罚款的加收标准,罚款和滞纳金由各个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来确定标准和征收方式;而加处罚款,《行政处罚法》有相应的规定。
由此可见,《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处罚法》的口径是一致的。
我们再来看《行政强制法》的另一条款
这个条款是行政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此时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和罚款这一行政强制措施。
请注意时间要求,超过三十天。
《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受理期为五天。
现在做一道简单的算术题:
(30+5)*3%=105%
有没有感觉到滞纳金和罚款不能超过本金的由来了?
让我们梳理一下整个逻辑:
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违法违规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当事人超过三十天仍不履行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
没有采取强制执行的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这一责任不能由当事人承担。
这就是滞纳金和罚款不能超过本金的逻辑由来。
接下来,说说税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分二类,第一类是税务机关经过稽查、评估、日常管理发现纳税人少缴税款,做出税务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责令纳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形成的。第二类是纳税人正常申报后未按期缴纳税款而形成的。
第一类滞纳金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这一条件,因此,需要遵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滞纳金和罚款不能超过本金。
第二类滞纳金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规定,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而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却没按期缴纳,这一滞纳金本质上是纳税人占用国家财政资金而承担的利息。利息能不能超过本金?我认为没有问题。
也许有人会说,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太高了,按现在国家基本利率和市场借贷利率。确实高了,但这个高不能改变第二类滞纳金的本质。
让我们期待《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