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24日消息(总台记者任梦岩 纪乐乐)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一女子因为晚交了7天房租竟然被扣3500元滞纳金,而房屋本身一个月租金也只有5100元,如此高额的滞纳金是否合理合法?
根据媒体报道,北京市民吕女士和两位朋友通过北京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通州某小区租了一套房子,因为先后两次晚交了一共7天的租金,被罚3500元滞纳金。相当于500元一天。吕女士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房租本身才每月5100元,如此扣除滞纳金很离谱。
吕女士说:“我和朋友租了一套半年期限的房子,交了5100元押金。中介表示只能返还1000元,滞纳金每天500元,我们一共晚交了7天。因为平时工作较忙,仅仅晚了几天,而中介并没有提醒我们。”
吕女士和租房公司签署的合同规定如下,“租客如果不支付或不按照约定日期支付租金超过3天的,租赁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赔偿租赁公司2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如果逾期交纳房租未超过3天,则按每日500元向租赁公司交纳滞纳金。”这段内容并没有显著加粗、加黑提示,吕女士表示签署时并不知情。
但是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孙先生告诉记者,合同都是提前准备好的格式合同,吕女士已经接受并交了滞纳金,说明其对合同已经认可。“我查到这套房子的手续都已完成,双方已经签字,仅扣除了一部分,当时已经达成协议,都是有转账记录的。后续问题也已经达成一致,并且有相关文件和手续。”
至于吕女士认为合同不合理,孙先生称,自己也不了解法律条文,但可以协商解决相关纠纷。
孙先生表示:“我不清楚在法律上如何定义,当时是走手续的,如果当时不同意,就可以协商去调解问题。如果协商达成效果,多退1000元或500元也是可以的。”
这样的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合法?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窦冬辰告诉记者,事实上,在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之间,约定所谓的“滞纳金”,是得不到民法典支持的。本案中所约定的“滞纳金”,实际上就是民法典所规定的违约金。
而如此条款,根据此前报道并没有加粗加黑做出显著提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窦冬辰解释,加黑加粗是提示义务的一种方式,可以采取其他的提示方式。而加黑加粗的交易成本是最低的,本案中,如果合同连这个都没做到,应当认定未履行提示义务。
窦冬辰介绍:“不管成立与否,需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去判断。我国民法典对此规定了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格式条款的提供一方需要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如果出租人在缔约时没有采取必要的说明方式来提示承租人,这些条款就不成立。比如重要的条款,必须要通过加黑加粗,或者用底下有下划线的方式,让人一目了然,条款就关注到切实利益了,或者采取录音的方式去签合同,因为一般情况下其举证责任是在提供者一方,而不是在承租者。作为中介公司,如果日后到法院,是需要举证在签订合同之时尽到义务的。如果连合同订立都没有,就更不要谈效力了。”
窦冬辰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以吕女士的遭遇为例,往往是中介公司可以使用扣留租客押金等手段占据主动权,为了几千元,租客去打官司的意愿相对较低,这时候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窦冬辰说:“从租金上看,承租人已被占有一部分的押金,如果要求返还,只能让承租人启动相关程序,在相应的平台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进行了解和初步判断。如果涉及严重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能会及时介入。如果是一般纠纷,相应部门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出具调解不成的书面说明,然后只能走法院程序。但是在现实中,这些公司比较忌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果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对经营也很不利。所以作为承租人,选择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在维权成本上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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