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数字资产的权利属性
阮神裕
随着社会、市场与技术的发展,实践中可能形成新型财产权益。NFT数字资产就属于新型财产权益。所谓NFT数字资产,是指记载于区块链上的非同质化通证(Non-Fungible Token,简称NFT)及其所映射的数字资产或者实物资产的集合。NFT一方面通过统一资源定位符链接链外资产,另一方面通过通证编号(Token ID)与账户地址的映射表,说明某一通证归属于哪一账户地址。NFT开发者的初衷,是将NFT作为一种不可篡改的、可溯源的、分布式存储的数字化权益凭证。
问题在于,当消费者购买一项NFT数字资产时,他取得了何种财产权利?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取得了NFT数字资产所有权。这一观点有待商榷。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所有权可能具有非常宽泛的含义。但在民法世界中,所有权的含义是狭窄而确定的。我国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并不能简单认为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NFT数字资产享有所有权,这是因为:第一,NFT数字资产属于信息,而非动产或者不动产;第二,所有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不动产或动产进行“直接支配”(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但是NFT数字资产的转让需要不特定的“矿工”进行“挖矿”。所谓“挖矿”是指,一个计算机联网加入特定的区块链网络,随后监听交易广播、验证和组装备选区块、找到符合目标区域值的随机数从而使该备选区块有效。当其他计算机节点接受该备选区块后,打包该备选区块的计算机节点就能获得利润(区块奖励),而该备选区块也将被永久地记载在区块链账本上。可见,NFT的转让需要“矿工”的协助,因此不同于所有权人无需他人协助的直接支配。
事实上,诸如NFT数字资产等新型财产权益若要得到法律的保护,除了将其涵摄于既有的法定财产权(如所有权)之下,还可采取以下两种路径:第一,在立法论上明确规定该项新型财产权益。例如《列支敦士登通证与可信技术服务法》第3条至第10条对通证(Token)的民事基础作出规定。但是,我国现行法目前没有对NFT数字资产作出明文规定。第二,在解释论上探讨NFT数字资产是否符合财产权的一般构造。我国民法典第113条统领性地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表明各类财产权利均受到我国法律的平等保护,同时该法第114条至第127条分别规定了物权、债权、各类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益,以及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根据这些规定,若是消费者对NFT数字资产享有的法律地位满足财产权的一般构造,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那么,财产权的一般构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就一项外在客体(包括物与信息等)而言,权利人享有要求他人不得利用(或以某种方式利用)该外在客体的权利,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该项要求权的权利,那么权利人对该外在客体就享有财产权。易言之,财产权应当具备排他性和可让渡性。根据这一标准,NFT数字资产在技术上天然地具备可让渡性。当然在法政策上,有的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对NFT数字资产享有处分的权利,有的法律体系则出于风险防控的原因限制甚至暂时禁止NFT数字资产的交易行为;但是,消费者仍然可以通过赠与等方式转让NFT数字资产。因而这些法政策上的立场,不会改变NFT数字资产可让渡性的特征。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消费者对NFT数字资产是否享有排他性?对此问题,应当区分NFT及其所映射的数字资产分别加以判断,具体而言:
一方面,消费者对NFT享有事实上的排他性,这足以证成消费者对NFT享有财产权。具体而言:第一,当消费者享有一个NFT时,其实是通过密钥控制记载在区块链账本上的语义信息。第二,区块链的技术架构决定了其他主体负有一项未经密钥持有人同意,不得篡改该持有人的账户地址(公钥)所记载之语义信息的义务。这是因为,在区块链系统中,只有当持有人使用私钥对其发布的交易指令进行数字签名时,“矿工”通过验证后,才会将该交易指令记载在账本中。这是区块链得以存在的技术架构和普遍共识。正是这一技术架构和普遍共识给不特定人施加了一项义务,即未经同意原则上不得擅自篡改NFT所对应的账户地址,赋予持有人对NFT享有排他性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消费者对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却不当然地享有排他性。这是因为,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通常存储于某一运营商的数据库中,而非存储于区块链上。NFT的技术架构只是禁止不特定第三人擅自篡改记载于区块链上的NFT,但是没有办法限制运营商或者其他第三人篡改、删除或者破坏存储于数据库中的数字资产;同样,持有人也无法禁止不特定第三人访问、复制或者传播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第三人擅自复制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时,只有该数字资产的著作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删除相关作品,但是购买了NFT数字资产的持有人却不享有这一权利。因此,NFT的技术架构尽管赋予持有人对NFT享有一项排他性的财产权,但是这一排他性并不当然地“传导”到持有人对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上。
由此可见,在财产权视角下,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NFT数字资产享有的并非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消费者也不能禁止他人对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进行访问、复制或者传播。消费者所享有的,只是一项禁止他人擅自篡改记载在区块链上的NFT之归属的排他权。正如登姆塞茨所述,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NFT数字资产所面临的最大风险在于,NFT存储在不可篡改的区块链上,但是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却存在被篡改、删除或者破坏的风险,此时,消费者即便享有NFT上的排他权,这一权利的价值也将十分有限。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