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债权人和法院参与,缺少一定程度上的监督和约束,特别是在没有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或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居中依规合法运作的情形下,单纯地依靠股东自主自觉自律地自行清算,从根本上难以达成合规的清算方案,无法取得合乎要求和目的合规的结果,可能中途“夭折”,最终“流产”!
自行清算的前提
公司出现停业、解散情形的,企业(股东)可以依据自身资产能否抵偿公司债务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自行清算。如公司能承担全部债务尚未达到资不抵债程度的,可以自行清算;如确实资不抵债的,则可由债权人或公司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股东自行清算的程序性规定
①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须召集股东会并形成清算决议,由股东,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
②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把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市级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并提供证明材料由清算组登记其债权;
③清算组按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的内容履职;
④制定清算方案并依据清算方案决定下一步:
A、如公司财产可以清偿债务的,报请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并经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告终止)核准注销。
B、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新的清算组。
公司自行清算是企业在没有法院和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通过清算人自主自觉的行为进行清算。但现实中,自主自觉自律的依法合规进行清算难度非常大,且推进过程中容易受股东情绪影响而抛锚搁浅,大多数无有好的结果命中注定“流产”,理据梳理并归纳如下:
- 现实中大多数有限公司可能存在着至少2套或者更多的套账,公司内部资产权益、应付负债之单证与数据未必合规;
- 股东自我估算财产可覆盖债务时,考虑到聘请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其他因清理资产需要外聘之社会中介机构)需要额外承担费用,不愿意再出资聘请中介机构介入,而无中介机构人员参与的自行清算,无法保证合法合规;
- 股东最初决议自行清算时原本摆着的利益让渡初衷会随着清理工作推进、负债数据与资产权益数据变化、繁琐必须而为的事务增多等因素而改变;
- 大股东或者强势之股东无视法律对自行清算中债权人全方位保护的程序性权利;
- 股东因逐利利益角度的不同对自行清算中的实体性权益无法依规而为,特别是在部分事项不借助于中介机构无法作为时股东才考虑外聘,但在中介机构开展实际工作时因对部分关键性事项处理存在重大分歧,而分歧无法消除或最终归一的;
- 股东疏忽或者从业人员遗漏了未完结事务的,或者未了结事务有后续责任或义务产生的;
- 最关键的一点是股东可能在自行清算过程中存有私心,相互之间不买账、存在矛盾与隔阂、甚至于内斗斗气不予协助与配合,亦会导致无法形成最终的清算方案。
自行清算股东未能达成最终清算方案,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权益的,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债务人与相关人员须承担赔偿或补充清偿责任,必然引发或者衍生后续的追责诉讼。
针对这一类型的自行清算,笔者在2021年11月20日之《一图知晓公司股东自行清算时序及流程性规定》、2021年11月24日之《从败诉案例中审视自行清算过程中对“已知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股东承担加重赔偿责任的合理性》、2021年12月8日之《未依法进行的自我清算等同于骑驴看唱本》三篇推文中均已做了详实的例举论述。在前文说明的基础上,结合从业过程中遇到自行清算问题汇总的逐个事项,对股东拟启动的自行清算,提出如下建议与方案:
- 股东须全方位多角度摸清公司真实财产与债务数据的对比性关系,弄清楚“> = <”之间的数据关系;
- 审视前述数据后在决定解散并自行清算前,即使债务>财产额度的,遵循“及时合理减损”原则、适当分析把控客户“怕耗怕少怕没”心理,主动与债权人协调争取以优惠折让方式减让或免除部分债务,力争财产额>债务额,为自行清算创造必备条件;
- 在决定解散并自行清算前,预先安置部分员工或者就提前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进行意向性磋商,有条件的可分批次分流,尽量在前期能以减让方式处理好职工的工资、补偿金、赔偿金事宜,积极协助部分员工办妥社保、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的转移与领取事务,为维护稳定缔造和谐社群和自行清算扫清最棘手的障碍;
- 在决定解散并自行清算前,聘请专业中介机构人员提前介入并完成前期尽调工作(当然尽调费用可包含在清算预算之中介费用额度之内),需要强调的是必须做好税筹风控,千万不能遗留涉税风险;
- 循序渐进完成以上规划的前期事务,确定时间、议题和程序依法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自行清算之决议;
- 遵照清算决议,依托主导清算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会计师,亦或是破产清算专职人士为主导),循法依规开展各项自行清算事务并办结公司注销与公告终止手续。
诚然:自行清算毕竟简单快捷,只要股东之间不闹磕不闹掰,始终贯彻决议,合理调配人员运用技巧得当,股东必然没有“在漫漫黑夜中等待那一缕黎明朝阳”的煎熬和感喟!
坚信:股东只有适当让渡利益并放下私心,团结一心循规蹈矩,公正办妥自行清算的各个事务,方可息讼宁人一切井然。否则,自行清算便是一场易流产的作秀,必定存在后续被追诉赔偿责任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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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 I 摘自网络 202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