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x

李润青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下的公司合规性风险及司法保障债权人利益问题探索

债权

李润青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要目

一、问题的缘起

三、股东违反合规义务转让股权时的责任承担及分配问题

四、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与过度支配的规则竞合

五、结语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享有对出资的期限利益,该利益属于全体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且因登记于工商部门而具备公示效力。然而,公司除承载股东本身的权益外,还负有一定程度的社会责任,上述期限利益亦需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行使,以防止公司野蛮生长、盲目扩张,从而损害公司一般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九民纪要》先后对股东出资期限施加了加速到期的条件,后者甚至准许在特定情形下,对非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出资期限利益予以剥夺。这不仅给公司股东在公司注册、经营方面的合规性提出新的挑战,也给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平衡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带来崭新的思考。

一、问题的缘起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有权要求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出资人在认缴范围内,对尚未完全出资的注册资本履行出资义务,而不受认缴制下出资期限的限制。但破产程序本身具有滞后性,破产程序的启动也需要前置条件,往往破产程序启动之前,公司就已经停止经营、人去楼空,债权人的债权已客观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清偿,此时再以公司破产为由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不可避免的会面临股东名下无资产可供清偿的情形,甚至公司原股东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将股权恶意转让,意图逃避债务,严重背离了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司法实践中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例:

Y公司系设立于2014年1月1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为自然人A、B,其中A认缴1,400万元、B认缴600万元,二人均未实际出资。2019年8月8日,Y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A将所持Y公司70%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C。后B、C共同签署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于2034年1月14日前足额缴纳,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2019年8月28日,江苏某法院就Z公司起诉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Y公司向Z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2019年9月25日,C退出Y公司,Y公司股东变更回A、B;2019年10月28日,A再次退出Y公司,Y公司股东再度变更为B、C。

2019年10月25日,Z公司就上述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江苏某法院经调查,未能发现Y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9年12月1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6月12日,B、C共同退出Y公司,Y股东变更为Q公司。经查,Q公司系成立于2004年9月2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2020年5月14日,Q公司股东变更为Y公司。

此后,Z公司将B、C起诉至上海某法院,要求判决二人连带承担未缴出资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Z公司货款损失及相应利息。

2019年,《九民纪要》正式确立了企业破产法之外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两个情形: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二是在公司债务发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上述规定虽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企业破产法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未尽之意,竖立了新的公司合规性屏障;但公司经营状况瞬息万变,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将该开创性的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与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进行有效而充分的衔接与融合,仍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二、股东出资的合规性风险及加速到期的理论基础

我国实施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至今,公司的设立成本显著降低,法律不再要求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初即实际出资,而是可以在公司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逐步充盈公司注册资本。从实践看,该制度一方面的确起到了盘活中小企业规模,激发底层经济活力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给公司经营带来了显著的合规性风险。例如,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多数“挂羊头卖狗肉”的理财公司注册资本往往在千万级、乃至亿级,而实际上,公司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寥寥无几。相关理财公司通过吹嘘巨额注册资本,给受害人造成错觉,认为该公司注册资本金高就意味着公司规模大、偿债能力高,形成错误认识,从而心甘情愿地购买该公司理财产品,最终造成资金损失。又如,部分股东通过设立二十年、甚至三十年的认缴期限,将法定出资义务后置,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显著不足,导致公司缺乏风险抵抗能力,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又因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此消彼长之下,公司经营合规性风险不断增加。在一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能及的经营,其出资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实际系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这种“以小博大”的经营模式,已经背离了资本认缴制设立的初衷,严重超越了企业正常经营的合规边界。更有甚者,部分股东在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将已经负债累累的公司整体转让给第三方,以逃避即将到期的出资义务,而受让方往往本身也缺乏清偿能力,即便后续债权人在认缴期限到期后,提起追缴未缴出资之诉,在执行阶段也无法得到有效清偿。上述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当由法律予以进一步规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就是与此相适配的司法合规制度。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规定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的,目前只有两个法律条文。一个是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一个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0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这两条规定的法理在于,公司破产或者强制清算后将归于消灭,不可能再根据原定期限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如果公司不能要求股东提前缴付出资,则股东将逃避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公司股东而言,虽然章程规定了明确的出资期限,但由于出资义务的对象是公司,因此,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不能超过公司的存续期限,所以,一旦公司破产或者强制清算,则视为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至,即加速到期。

除上述两个法定情形之外,股东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曾引发理论争议,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产物,而任何意思自治都有其边界,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期限亦非完全自治的事项——出资期限的设计不应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包括偿债)。当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无论公司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都应允许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这并非对契约严守的背离,相反,是对契约诚信的遵守。在合同法上,“非破产加速”存在可能空间,一则,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公司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不能约束善意的第三方债权人;二则,股东权利的行使应以不达到滥用的程度为限。支持“非破产加速”有助于形成理性的股东认缴秩序及理性的公司偿债秩序,是交易成本更小的加速到期方法,应优先得到适用。在企业破产法确立“破产加速”的原则下,“非破产加速”填补了破产加速衍生的规则漏洞,通过给股东施加出资压力,倒逼股东积极面对公司债务,解决公司消极避债的现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非破产与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原则上不应加速到期,主要理由是:从公司资本与债权人保护的关系来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条、第9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向社会进行公示。所以,债权人在与公司交易时可以在审查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考察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债权人一旦决定进行交易,即应受制于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从单个债权人与全体债权人的权益衡量,主张加速到期的,基本都是从单个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而我们更应该考虑的是,从破产角度进行审视。对一个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不必抱有过多的幻想,对全体债权人的关注才应成为我们真实的感情投射,必须以更为有力的法律手段来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不能清偿单个债权人的债权时,更应当从破产角度着眼来兼顾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遵循辩证思维,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司法理念,在个案中原则上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为由不支持债权人提出的加速到期请求,激励当事人依法运用破产规则来解决问题,才是最佳途径。《九民纪要》最终采纳了第一种观点。

实际上,早在《九民纪要》确立加速到期情形之前,全国诸多法院已经陆续有股东出资“非破产加速”的判例。江苏某一审法院在生效判决中认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无论认缴制还是实缴制,公司财产均包含公司注册资本在内。认缴制下,公司股东虽然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且,该出资义务被触发后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否则将导致股东向偿债能力较差的受让人转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进而损害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此时,公司或者债权人请求股东与受让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该判例将股东出资视作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在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补足,使公司能够回归正常运营轨道。该判例强化了股东的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从内部而言,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亦负有勤勉、忠实义务;从外部而言,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应影响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2019年,《九民纪要》对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进行了新的探讨,其中第二章第二节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2)在公司债务发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该条分别从客观、主观两个方面出发,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客观上,第(1)款的内容与(2017)苏0281民初14549号判例精神一脉相承,又同时参考了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情形进行了限缩解释,并非一旦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就可以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而是公司已经无法清偿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符合破产原因的情况下,股东如果在合理期限内不申请破产,才应当由股东对公司立即履行出资义务。主观上,公司股东在债务发生后,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或其他方式延长出资期限,其目的实际系逃避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原则,将直接导致公司既有利益受损,从而间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故股东的上述行为不发生出资期限延长的法律效力,其出资期限应立即到期。本案中,Y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诉至江苏某法院,后经该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符合《九民纪要》规定的非破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故Y公司股东的出资不应再受公司章程关于出资期限的约束。

三、股东违反合规义务转让股权时的责任承担及分配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约束的是“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尽管条款没有明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的出资义务履行期限是否已届满,但结合公司法第28条关于“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可以得出,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系未按照公司法第28条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于债权人主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请,人民法院一般也是不予支持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却在不经意间给股东预留了逃避债务的通道。一般而言,在公司内部风险抵御及合规制度健全情况下,即便对于一些已经负债累累、甚至处于经营停滞状态的公司,也可以依靠股东认缴的出资,来解决公司债务,然此时,如果股东利用认缴期限尚未届满的漏洞,将公司整体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与股权相关的出资义务也一并转移,原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金蝉脱壳”,而新股东本身也极度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已经在破产边缘徘徊,即便后续债权人在认缴期限届满后将新股东起诉到法院,要求新股东向公司出资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往往也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在此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司法合规屏障就显得尤为必要。

那么,前款规定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是否仅限公司工商登记的现股东?如果公司股权历经多次转让,前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出资义务?我们认为,补充赔偿责任是完全可以涵盖前股东的。一是因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并未将“股东”的定义作限缩解释,所谓“股东”,既应包括公司现股东,也应包括在出资期限届满后,将股权转让出去的前股东。二是因为股份转让是公司内部事务,无论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就股东身份及其附随的出资义务作如何约定,对善意的第三方债权人均不发生法律效力,只要该股东不能证明在股权转让之前已经向公司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换言之,股权转让本身不能免除股东已到期的出资义务,无论公司的股权经过多少次变更,都不影响债权人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出让方主张补充赔偿责任。在这一制度框架下,股东出资加速制度显得尤为可贵,之后,股东如果再想以股权转让方式逃避出资义务,也要先维持公司在一个相对正常的经营状态,无论是对公司本身,还是债权人的利益,都有了先期保障。本案中,虽然Y公司股权经过多次转让,最终的股东并非B、C,而是Q公司,但B、C是在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后转让股权,且并未举证证明在股权转让给Q公司之前已经足额缴纳了出资,故该股权转让行为本身不产生出资义务免除的法律后果,B、C作为Y公司前股东,仍应在各自未履行范围内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各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股东出资到期或者加速到期的情形下,股东对债权人一般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赔偿责任的清偿范围为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且金额以该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为限。该补充赔偿责任在股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如果公司有两个以上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各股东均应各自承担自己未出资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责任在民法上属于不真正连带之债,即股东之间共负债务但不享有互相追偿权,债权人从任意一个股东获得的清偿,应从其他股东的债务中等额扣除。

四、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与过度支配的规则竞合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符合破产原因且具备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下,往往会出现公司前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支配权,操纵公司股份转让,由清偿能力明显不足的自然人接盘公司,或者由两个同时资本显著不足的空壳公司相互持有股份,借此脱离股东身份,逃避出资义务,在此情形下,公司已经完全丧失了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的工具和躯壳,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此时既存在前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也存在公司人格否认后前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虽然本案案例中的债权人Z公司仅主张未出资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但仍可以从人格否认角度进行扩展思考。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先有Q公司的原股东共同退出公司经营,将股权转让给Y公司,后有Y公司的前股东B、C在Y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符合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共同退出Y公司,将名下股权转让给Y公司的子公司Q公司,上述两次股权转让造成的事实结果是,Y公司与Q公司互为母子公司,且极有可能互相负有出资义务,最终产生债务抵消效果。虽然Q公司的经营状况本案中未进行进一步查明,但上述两次股权转让显然符合自然人股东逃避出资的行为特征,尤其是该案两被告B、C在明知Y公司符合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不申请破产,而是通过操控Y公司股权转让,意图将Y公司股份及附随的股东出资义务转嫁给关联公司,逃避出资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Y公司的过度支配,可以认定Y公司在本案中已经丧失了作为法人的独立性,两被告B、C作为Y公司股东,滥用支配地位,逃避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有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应当对Y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角度,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适当引导债权人从更加有利于债权实现的角度来择一提出诉讼请求。

结语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引导公司合规经营,不仅关乎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亦同样关乎营商环境的优化与健康发展。公司是营商环境建设之本,资本则是公司立身之术。敦促公司股东共同设立合理、合规、合法的出资期限,既是公司长期、合规经营的必然要求,也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相关内容

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湖南农信系统落地生根

洪 樱 成依潇 刘雯娟 黄利飞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余额177.2亿元,累计涉农贷款余额达6264.5亿元;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2182亿元,支持普惠型小微企业户数50.8万户; 新版手机银行客户数1244万户,收单商户数79万户,线···

全国港口前三季度吞吐量出炉

1-9月,全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前10名分别是:上海港(第1)、宁波舟山港(第2)、深圳港(第3)、青岛港(第4)、广州港(第5)、天津港(第6)、厦门港(第7)、苏州港(第8)、北部湾港(第9)、日照港(第10)。图片来源于港口圈1-9月,···

定安打出组合拳推动知名企业纷纷落地

海南日报记者 李豌 特约记者 孙国富蜜雪冰城全球供应链总部基地和全国冷链物流总部基地项目、煌上煌集团……近年来,大企名企纷纷落地定安。国际投资单一窗口综合管理系统数据显示,2020年5月至今年9月,定安县在库项目36个,签约金额达158.9···

45年·45人·45个典型改革案例丨熊维政:一定要把信阳茶油做上市

□本报记者 胡巨成 刘宏冰潜心医药行业40余年,将一家作坊式医药小厂,做成大别山革命老区和全国贴膏剂药业首家上市企业,打造出“百亿级贴膏剂生产基地”的羚锐制药前“掌门人”熊维政,在他60岁时急流勇退,放手交棒,转身创办了信阳信锐油茶股份有限···

山东区划设想,二分滨州,组建渤海市,利津改区,邹平与高青互换

近年来,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经济增长方式也在持续优化,特别是随着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完善,区域经济开始朝着一体化发展方向迈进。如果用《射雕英雄传》中的一句话来形容,江苏是“东邪”、广东是“南帝”、四川是“西毒”,那么山东则是“北丐”,此···

为什么河南经济是最没有希望的?上车,带你深度了解河南的问题

“河南小孩出生就是为了离开河南”,这是我最近一个关于河南经济评论文章下点赞最高的评论。这句话我深深刺痛着自己,因为我自己就是河南人,深知这里面包含了多少无奈和心酸。当人们在聊地域之争的话题时,大家都会为自己的省份争辩几句,然而只有河南人,会···

关注双11丨“88VIP”淘宝天猫全网商品都能用花呗分期免息

2023天猫“双11”活动今晚8点正式开始。今年“88VIP”大额券总规模达到200亿,用户可领券额度最高可达860元。支付宝针对“88VIP”淘宝天猫用户还推出花呗分期免息服务,消费者购买大件商品又多了一重实惠。“88VIP”用户购买单价···

每日新闻,60秒知晓世界热点

2023年10月31日,星期二,农历九月十七1、31省份前三季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上海北京首超6万元位居全国前列,浙江天津江苏同属4万+梯队紧随其后;长三角万亿城市经济三季报:合肥增速第一,宁波增速超上半年;2、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

2024年城乡居民参保调整,一次性补缴5.9万,每月能领2300元吗?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调整。2024年城乡居民参保也将迎来新的一轮调整。据相关政策规定,未来居民参保需要一次性补缴5.9万,每月能领2300元。这个政策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和讨论。对于这个政策,有些人认为一次性补缴5.9···

老百姓:第三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32.78% “聚焦发展”战略优势凸显

中证网讯(记者 段芳媛)老百姓10月30日晚间披露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60.42亿元,同比增长16.4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17亿元,同比增长17.54%。其中,第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52.31···

紧抓机遇开展差异化竞争 骆驼股份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骆驼股份 黄剑波/供图 彭春霞/制图证券时报记者 韩忠楠越来越“卷”的新能源汽车赛道,既充满挑战,也酝酿着新的机遇。近期,受益于华为与赛力斯联合打造的全新问界M7的热销,与之相关的汽车产业链在A股市场的热度也随之升温。这当中,为问界M5/M···

宝山罗店:罗南二村 半年跌幅近乎恐怖 郊区老破小太可怕

前几天,我们写了几个宝山区二手房系列,美兰湖板块的万科琥珀郡园以半年跌幅近五分之一位列榜首,我以为就是跌幅极限。然后,今天现场去看了位于美兰湖南侧的罗南新村,在那周围详细地看了看,然后比较了一下罗南二村最近成交与4月份左右的成交记录,愕然发···

压倒许家印并不是造车,而是恒大童世界,砸几千亿搞了十几个鬼城

恒大集团以其高调的投资和建设项目而闻名,最近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传统地产业务不同,恒大集团的新尝试是在娱乐旅游领域建设恒大童世界。这一巨大的投资计划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恒大童世界的建设规模之大令人瞩目。据报道,恒大集团计划投资数千亿···

《人民日报》警告奏效?98款,突破1亿台!华为正式宣布

导语:在科技的浪潮中,华为从遭遇“极限施压”,到芯片突破和鸿蒙生态的自研,始终展现出卓越的技术实力和坚韧不拔的创新决心。华为面对挑战:技术封锁与自主创新在2019年,《人民日报》发送《人民日报评华为遭"极限施压":科技自立,时不我待》一文,···

中国钢铁大王戴国芳,入狱5年东山再起,再造500强民企狂赚1957亿

他从一个收废品的穷小子,摇身一变,登上了中国400富豪榜。他的钢铁厂年销售额已超过1个亿,手下员工超过1千人,他就是钢铁大王戴国芳但是这个钢铁界的王者,却因为一时错误,被捕入狱,还坐了5年牢。出狱后,他不忘初心重操旧业,不仅再次创办炼钢厂,···

油价暴跌倒计时,专家透露:11月国内高油价将消失!

随着外资油站的进入,国内加油站市场的竞争格局正在发生重大变化。近日,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预计11月国内高油价将不复存在。这一预测的背后,是外资油站的入驻带来的市场冲击和国内油价的持续波动。外资油站的进入,打破了国内加油站的垄断格局···

共话中国经济新机遇丨专访:中国经济展现出发展韧性

新华社日内瓦10月30日电 专访:中国经济展现出发展韧性——访联合国贸发会议资深经济学家梁国勇新华社记者陈斌杰联合国贸发会议资深经济学家梁国勇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书面专访时表示,中国经济今年前三个季度的增长态势展现出了发展韧性和潜力。中国国家···

润达医疗:目前在上海、北京等地区部分医疗机构已开展LDT相关业务的试行

润达医疗近期接受投资者调研时称,目前在上海、北京等地区部分医疗机构已开展LDT相关业务的试行,公司在上海等地区积极和相关部分医疗机构展开合作,共同推进LDT相关业务在医疗机构的开展。未来随着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LDT相关业务将给公司带来···

国航率先公布第三季度财报,疫情后首度扭亏

在阅读此文之前,希望用您发财的小手点一下“关注”,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但是最后会有小编的个人感悟,如有不足之处可以评论指出,谢谢您的支持。民航行业近期公布的积极消息显示了行业的积极向上趋势。多家航空公司在财报中宣布扭亏为盈,旅客运输量也逐步恢···

竹塑革命!中国发改委推动“以竹代塑”三年行动计划。

近日,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一份重要通知,名为《加快“以竹代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这一举措旨在推动“以竹代塑”产业体系的快速建立。这个消息将给与竹制品、造纸等行业密切相关的产业带来利好消息。竹子作为中国特色植物,广泛应用于造纸、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