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企业每月支付每位员工300元交通补贴,与工资一起发放,已申报个税,该补贴是按工资薪金扣除还是按福利费扣除?
答: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以下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实际发生工资总额14%)税前扣除。
82、由劳务公司代发的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是按劳务费扣除,还是按工资薪金扣除?
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包括代垫工资,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福利费、教育经费等费用扣除的依据。
83、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给券商的承销手续费,未超过合同金额的5%,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
84、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支付给券商的承销手续费,未超过合同金额的5%,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不可以。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85、企业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扣除的时候按照资本化处理还是费用化处理?
答:费用化。
86、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如果股东未实缴出资,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凡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7、如何证明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答: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应包括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88、融资性售后回租资产,按什么价值计提折旧?
答:融资性售后回租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应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89、企业按照约定将可转换债券连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未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发行方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90、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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