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四十多年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扩大和引深,对外开放格局和之前相比已经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即由走出去引进来为主,变为走出去投出去买回来为主。
面对这个新的变化,我们当务之急是必须完善、调整和提升相关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办法措施和管理控制,确保对外开放的性质不变、方向不变,效果良好、风险可控。这里具体针对加强对外投资管控方面的事宜讲一讲。
对外投资是对外开放的一个标志性动作,可以说,对外投资从一开始便伴随对外开放至今,是对外开放的“忠实伴侣”。但是,在长期注重推进对外开放的进程中,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对外投资的管控。对外投资行为或活动呈现为相关机构、部门、企业或个人自主决定、自由选择、自我负责的放任自由状态。
这种情况下,由于失去相应的管控、监督和问责,致使一些对外投资项目出现大的错误和失败,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据有关统计,我国对外投资九成亏损。特别是绝大部分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总体来讲是不成功的。比如,中国有2万多家企业在海外投资,90%以上是亏损的。尤其是购买美国国债、持有美国“两房”债券,及中铝、中远、中化等央企及国企的对外投资项目更是造成惊人的损失。
对这种现状,我们不能任之由之,放任不管,否则,再大的国家、再雄厚的基础都会被掏空拖垮。所以,必须即刻加强对外投资的审批、监督和管控。不管是机构部门的投资行为、或是国企单位的投资行为,还是私企个人的投资行为,都要加强审批、监督和管控。
这里,有人会问,人家私企个人行为也要审批、监督和管控?对,更要管控!
如果私企对外投资的资金属于自有积累资金,那可以由其自由发挥和决定,但如果来源于国有银行或其它国有金融机构,甚至财政部门,那必须更加严格管控,否则,到了该还钱时往往会出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大众化普遍化结果,最后只能由国家出面接盘、擦屁股。事实证明,几乎所有的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几乎全部来自于国家金融机构借贷或民间集资。所以,结合和针对民营企业决策自主权更大更自由的特点,为了防止投资有去无回,给国家及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必须加强对其对外投资的管理与监督,而且对那些拖欠国家金融机构贷款或财政资金不还的企业,不仅不允许其对外投资,对其在国内的投资行为也要进行合理限制。
那么,该如何更好加强对外投资的监督、管控?这就是要建立人大常委会对外投资审批制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全国人民对我国一切投资主体的对外投资行为和投资额度进行审批、监督和管控。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是人民的先锋队组织,党性和人民性高度统一。党的领导、党统管的一切事务,最终都要体现出以人民之心为心、落实到人民的意志上来。建立人大常委会对外投资审批制度,不仅是更好落实党管经济原则的重要一环,也是党性和人民性高度统一的体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日常权力,完全有资格、有理由、有权力对国务院各行政部门、所有国家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对外投资行为和项目资金进行审批把关。
我们作为优于美国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更有理由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职责,看好人民的钱袋子、守好国家的国库,严禁随意决定、支配、使用、挥霍国家紧张而宝贵的资金。
特别是面对现在这个特殊而紧张的国际形势和环境,加强对外投资的严格管控十分必要、万分紧迫!
注:本文作者为秦安战略智库研究员王常胜,为本平台原创作品,欢迎朋友们留言交流,一起网聚智慧、网聚人气、网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