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期吗?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海南省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相关事项,其中征缴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还明确了参保人员范围。
据了解,凡具有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2个月,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本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或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或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在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沙市户籍人员可以选择三沙市以外的居住地作为参保地;三沙市以外无居住地的,可选择就近的市县作为参保地参保。已经在三沙市以外的其他市县参保的,可不变更参保地。
海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何标准?具体标准来了→
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参保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为200元,缴费标准的上限为2022年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即10500元。
参保居民按选定缴费标准足额缴费后,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多次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
据了解,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按年度给予补贴,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居民缴费加大资助。补助、资助与个人缴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缴费标准的上限。
附:缴费补贴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