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6月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海法/文杨希/漫画)通常借贷双方会签订合同或写下借条,白纸黑字约定好借款利率、还款期限等。但是,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两个不同的年化利率,还款时应该如何计算利息呢?
近日,海沧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争议一份合同两种利率,就高还是就低?
本案焦点在于,金融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了两种利率时,如何确定贷款利率。
原告是厦门一家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等金融业务。此前,小邓在贷款公司的APP贷款平台上与贷款公司签订《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小邓)借款金额为80000元,借款期数为48期,每月为一期,还款日为每月3日,借款期限自2020年12月起至2024年12月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2020年11月1年期LPR(3.85%)+12.15%=16%,上述固定年利率按照综合年化总费率计算年利率为9%,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按日计息……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还款计划表、逾期还款责任、提前到期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贷款公司向小邓账户转账借款本金80000元。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小邓按期偿还借款,共还款10期。之后,小邓未再还款,尚欠借款本金67240.6元。
为此,贷款公司向海沧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中利息以67240.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16%/年,按日计息,从2021年10月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判决贷款公司提供了格式条款,利率就低不就高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故在案涉合同约定不同利率计算方式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应当以有利于借款人的“综合年化总费率”为计算利率依据。
综上,小邓的应付利息应以实际占用本金为基数,以合同中约定的年化利率9%为标准进行计算,每次还款多出应付利息部分,应用于抵扣本金。据此计算,贷款公司有权主张小邓返还本金62765.9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起,以尚欠本金62765.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贷款公司主张的本息超出上述诉求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此,海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应依照9%的年利率计算小邓应偿还的利息。
一审判决后,贷款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谨防陷入“利率幻觉”
法官说,在实践中一些贷款机构在约定利率时存在误导行为。较为常见的是贷款机构在宣传业务时披露自行核算的“费率”或“年利率”,其简单地以贷款利息总额除以贷款总额,再除以总贷款年度。这相对于规范的年化利率计算,易导致金融消费者低估真实的贷款成本。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以还款计划表代替直接披露年利率、披露年化利率但同时收取砍头息、保证保险费隐性增加贷款成本等情形。
金融消费者在贷款时,应留意该产品的利率条款是否明确表述为“年化利率”,并注意是否存在砍头息、服务费等隐性增加贷款成本的约定,谨防陷入“利率幻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