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到一个违规的案件,根据案件的情况,小编觉得有必要跟大家做个分析,因为案件中出现的情况,极有可能出现,所以小编准备拿出来讲一讲,以备不时之需。我们先来看案件情况。
李某经营一家商贸公司,主营建材购销贸易。2021年6月,企业因在建材市场采购缺少进项发票,遂通过介绍认识了王某,约定王某向李某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按票面金额的5%向其支付开票费。
2021年6月至8月期间,涉案企业接受王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4份,价税合计260万元,税额30万元,全部被抵扣税款。
案发后,李某将抵扣的30万进项税款全部补缴,当地检察院以李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涉案企业进行了刑事合规整改为由对李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向当地税务机关作出了检察意见。当地税务机关接到检察意见后,口头通知李某的涉案企业需补缴企业所得税50万余元。
根据最高检刑事合规机制的有关规定,检察院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时认为需要对涉案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有权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在本案中,检察院认定涉案企业存在虚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犯罪事实,因此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检察意见,建议税务机关就增值税对企业进行处罚。
但是,检察院没有否认企业有真实的采购行为,未定性企业有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法犯罪事实,因此在其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检察意见中,通常不会有也不应该有追缴企业所得税的意见。
对于因有真实采购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司法机关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三点。
第一,企业因虚接受发票被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责任的,可以积极申请适用刑事合规机制,取得合规不起诉的结案效果。
第二,企业在适用刑事合规机制认罪认罚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重向司法机关举证阐述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同时要关注可能发生的补税、罚款等税收行政责任风险。
第三,检察院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和检察意见后,如果税务机关对涉案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调查和调整的,企业应当积极做好检查应对,及时换开补开发票,收集汇总采购原始凭证,争取免予纳税调整。必要时可以诉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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