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6月7日消息(记者 蒙健)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海口康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且标签标注内容虚假,近日,该公司被依法予以处罚款5.5万元。
据介绍,3月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违法线索,海口市琼山区培龙市场有销售海口康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粉条(淀粉制品),海口康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明细是谷物粉类制成品(米粉制品),不具有生产淀粉制品的资质。
随后执法人员对培龙市场进行了监督检查,在海口琼山孙小茸面制品店发现粉条(产品名称:粉条(淀粉制品),配料:水、食用小麦淀粉、食用植物油、大米、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制造商:海口康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当即对发现的粉条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
3月1日下午,执法人员对海口康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该公司食品生产车间成品库发现有1大不锈钢桶浸泡的大米,旁边有3个印有“小麦淀粉”的包装袋。在该公司包材库发现印有“粉条(淀粉制品)”的包装袋,执法人员对发现的包装袋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该公司检验室检查时,出厂检验室内堆放有面粉、米的包装袋等杂物,未发现出厂检验设备,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月9日,收到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未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检验结论所检项目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
经查,海口康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米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类别:其他粮食加工品,类别编号:0104,品种明细:谷物粉类制成品(米粉制品)。该公司于2022年3月备案粉条(淀粉制品)的企业标准(Q/KC 0001S-2021),没有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增加粉条(淀粉制品)的食品生产类别,于2023年1月自行开始投入生产粉条(淀粉制品)。该公司生产的粉条包装标签配料中标注有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经该公司陈诉和抽检检验,实际生产的粉条未添加脱氢乙酸钠。
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到,截至2023年3月1日,该公司共生产粉条(淀粉制品)2190斤,以1.1元/斤的价格分别销售给龙昆南菜市场、坡博等菜市场,总计销售2190斤,货值金额共计2409元,违法所得2409元。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海口康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且生产的粉条配料标签中,标注脱氢乙酸钠而实际未添加,标签标注内容虚假,均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口康成食品有限公司予以警告,没收生产所用包装袋10袋,没收违法所得2409元,罚款5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