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现在叫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应报不报、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2、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3、偷税数额5万以上,5万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或者5年内因偷税被税务
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5万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
那么我上篇文章提到的家族公司、平台公司、主体公司、钱袋子公司税收关系如何?是否构成逃税罪?
假设实际运营的主体公司盈利了,主体公司企业所得税2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则是15%,科技型中小企业有研发加计扣除,其他企业地方上可能有退税政策的,想了解的留言我给你讲讲)。计算出分红给到主体公司的股东平台公司(有限合伙),平台公司的合伙人是个人的就缴纳个税(分红个税缴纳20%),合伙人是企业的不纳税,也就是家族公司作为平台公司的普通合伙人,分红不属于纳税收入不再纳税,这中间就合法地避免了交个税。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非得中间插个平台公司?直接用家族公司去投资主体公司不就好了?
至于钱袋子公司是和主体公司交易的,是横向的,和分红没直接关系,钱袋子公司依据自身类型交税。(间接关系就是……交易导致企业收入减少,税收自然少。关联交易是被允许的,但前提是实际交易,就是不能虚构交易做假账。)
这一番操作,只要没有开头说的偷税漏税的行为,那就是合法的避税,毕竟法律规定了,没毛病,但是不能做假账!
未达到的数额,不是不犯法,只是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不要试图挑战法律底线!
刑法201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刑法203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