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离岗”被罚10000元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具有多重角色,既是工程项目合同和信息管理的影响者,又是工程组织进度的指挥者,更是工程质量的把关者。到岗履职是每个项目经理的基本义务,是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保证。
据信用中国(江苏盐城)官网显示,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21720497E)因“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离岗”被通报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6月8日,苏盐住建罚决〔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显示: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离岗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和离岗,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的规定。
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离岗的。“的规定,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公开资料显示,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同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广路9号,是一家以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0519.6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方伟。2022年4月13日,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地铁6号线工程施工总承包D.006.X-TA02标兴智街站项目入选2022年全国工人先锋号表彰集体名单。
安全生产无小事,到岗履职是每个项目经理的基本义务,是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保证。项目经理缺乏责任心,不按规定到岗履责,会导致人员配备不齐全,降低施工合同的履行能力,造成施工安全管控不力、施工质量把关不严、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的不良影响,甚至容易产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经理任职履职管理,对责任单位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有效遏制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违规任职执业、只投标不履约、擅自变更等市场不良行为,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来源:信用中国(江苏盐城)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