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一、家庭共同成员三代直系血亲中有公职人员的;二、拥有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空调等非生活必备品的家庭(三马车、摩托车、电动车除外);三、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或已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四、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性活动的家庭;五、1年内有连续纳税记录的家庭;六、义务教育阶段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七、购买、修建、装修房屋不满3年的(因拆迁安置、不可抗力损毁房屋修建及简单装修的除外),一户有2处以上房产的;八、拥有商业用房(门面房)的;九、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且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能力而不履行义务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包括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将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分居的,有抚养能力的父母将无劳动能力的子女分居的);十、户口在本县,但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十一、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及证明材料的家庭;十二、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组干部近亲属未单独登记备案的;十三、家庭生活状况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群众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