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金银花”商标案再审改判,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浙江高院的再审改判。
此前,碧丽公司以其“金银花”商标权被侵犯为由,向全国上百家花露水企业发起诉讼,并绝大部分获得胜诉。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一起“金银花”再审案,随后,该系列案逐步反转,多地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部分案件原告撤诉。而已被执行判赔金额的被告企业也申请再审。
江高院再审案中的涉案商标。
浙江高院的上述案件系首例高院再审改判案例。
根据法律规定,再审改判后,已被执行的财产将被法院责令返还。澎湃新闻梳理发现,除最高法和浙江高院这两起再审案外,目前全国至少有8起金银花商标案处于再审中。
碧丽公司无商标权利成为再审改判依据
前述浙江高院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是广州汤臣本草公司和江西汇发实业公司。在原审中,两公司被判决赔偿碧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另一被告被判赔偿1.5万元。
汇发实业公司提起再审称,碧丽公司没有权利基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第603857 号“金银花”商标已于1994年1月27日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商标注册不当为由予以撤销,并于1995年3月28日进行公告。且2022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公告,撤销对碧丽公司所持有的金银花商标转让、续展决定。碧丽公司明知自己无权利基础仍提起索赔,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构成恶意诉讼。碧丽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已提起 98 起诉讼,获得了巨额赔偿,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过高。同时,“金银花”商标类案件为热点案件,已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原审未考虑该案社会影响。
汤臣本草公司也提出上述观点,并指出,碧丽公司意图通过大量诉讼、不正当地垄断“金银花花露水”市场,将商标权作为索赔工具,获取不正当利益。
对此,碧丽公司提出三大抗辩理由:一是申请再审期限问题,原一审判决已于 2021年11 月9日生效且履行完毕,汇发实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上诉也未申请再审,失去再审利益;二是商标案件再审判决的追溯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三是商标撤销的法律效力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9月撤销对金银花商标转让、续展的决定后,碧丽公司以侵害信赖利益、滥用职权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于 2022 年12月6日受理,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故该商标撤销决定尚未实际发生法律效力。
对此,浙江高院认为,根据汇发实业公司提交的1994年“金银花”商标注册不当裁定、1995年撤销公告等证据,碧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权利基础——“金银花”商标,在其起诉时已被撤销,其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再审期限的抗辩意见,浙江高院认为,本案系因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案件,不受六个月再审申请期限限制。而对于商标再审案追溯力问题,浙江高院认为,“在碧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涉案权利商标已被撤销,其显然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浙江高院最后认为,本案再审出现了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依据的基本事实发生变化,应作相应改判,遂判决撤销原一、二审支持赔偿碧丽公司16.5万元的判决,驳回碧丽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多名知产律师向澎湃新闻介绍,浙江高院再审认定的“新证据”,即碧丽公司在判决生效后被曝光其“金银花”商标早在1994年就被撤销,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对其商标转让、续展公告无效。该证据已足以表明,碧丽公司提起商标诉讼的权力基础不存在,从根本上否定了其“维权”行为。
有企业因判赔倒闭,再审改判将追回赔款
浙江高院的再审判决,在“金银花”商标案被诉企业中引发强烈反响。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自2019年以来,在全国发起上百起诉讼,以涉案花露水生产企业侵犯了其“金银花”商标权为由索赔。在此前的绝大多数判决中,企业被判侵权并赔偿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还有部分企业通过诉前调解或和解支付了数万元费用。相关律师统计,碧丽公司的总索赔金额超千万元,有据可查的赔偿款有五百多万元。
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秘书长武常委曾表示,碧丽公司“碰瓷式”维权给全国化妆品行业、消毒产品行业带来无尽麻烦和巨大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大量企业被迫在电商平台下架自己的产品,丧失了两三年的市场机会。还有些企业息事宁人,被迫支付了5-20万元不等的赔偿款。他们一直期待司法改判挽损。
靓资日用化妆品厂的被诉产品,添加金银花提取物。
靓资日用化妆品厂再审被驳回。
临沂市河东区靓姿日用化妆品厂实际负责人钟某告诉澎湃新闻,2020年该厂因生产“金银花”花露水,一审被江苏无锡中院判赔碧丽公司26万元,二审江苏高院维持原判。“我们厂注册资金才30万元,判赔26万元实在负担不起。判决执行时,法院介入调解,我们向亲戚借的钱,一共赔了22万元。但此后工厂没有钱,生意也不好,加上疫情,我们就干脆没干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式辉告诉澎湃新闻,上述汤臣本草公司再审案浙江高院改判后,其团队已经联系此前执行法院,通过执行回转,追回此前赔偿给碧丽公司的资金。
马式辉介绍,其团队一共代理了22起金银花商标案被告企业维权案件,其中9起为再审案件,此次浙江高院判决后,还有8起再审案件等待裁决。
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智庆代理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苏州诗妍公司的金银花商标再审案。该案2022年11月最高法第六法庭开庭后,目前也尚未宣判。
赵智庆认为,在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浙江高院直接认定了1994年商标局对金银花商标撤销裁定的证据效力,并以此作为改判依据,“无疑给全国各地涉金银花商标案件的错误判决,做出改判示范。这简化了金银花商标案件的纠错程序和时间,使得那些因错误判决受到损失的企业,可以早日通过改判和执行回转,追究碧丽公司的法律责任,挽回经济损失,恢复金银花花露水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金银花商标之谜与再审案件
金银花商标早在二十多年前被撤销、未显示权利恢复的情况下,何以“死而复生”,并进行两次转让,直至于2010年左右由碧丽公司受让取得,以及发起批量诉讼,一直是个谜团。
赵智庆介绍,碧丽公司一直以其未收到1994年的撤销裁定和未知晓1995年的撤销公告为由,认为其不存在恶意诉讼。但事实是,当时下达撤销裁定前,碧丽公司还进行了答辩。 “金银花”商标原商标注册人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与碧丽公司实际为同一经营主体,经营地址亦未发生过变更。排除因地址变更等因素导致《裁定书》无法送达的情形。据此,应当推定碧丽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管理的漏洞,隐瞒了商标被撤销的事实。
2022年3月24日,最高法下达裁定,提审苏州诗妍生物公司申请的金银花商标再审案。同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发出公告,撤销对金银花商标的转让、续展。
上述机关的两个举措,扭转了碧丽公司金银花商标案的走向。各地高院、中院在大量的二审案件中,要么改判,要么准许原告撤诉。
2022年4月1日,江苏南京中院基于“金银花”关联案件已被最高法提审,决定中止审理上诉的金银花商标案。
2022年6月24日、30日,广东中山中院在二审直接中对两起金银花商标案进行改判,撤销原支持碧丽公司的一审判决,改判被诉企业不构成商标侵权。
澎湃新闻注意到,中山中院的全国首起改判,避开了金银花商标权利瑕疵问题,而是从商标权边界出发,认为金银花商标“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商标权人不能独占商标标识原属于公共领域的那些初始含义”。
2022年10月17日,江苏高院在二审判决中,以金银花商标早在1994年被撤销以及后续转让、续展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而认定其权利基础不存在,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碧丽公司诉讼请求。
相较于上述二审改判案件,已经判决并执行赔款的企业提起的再审案件,至今只有浙江高院做出判决。澎湃新闻梳理发现,除最高法和浙江高院这两起再审案外,目前全国还有多起金银花商标案处于再审中:
2022年6月13日,四川高院裁定对江西樟树市正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再审案进行提审,至今尚在审理。
2022年9月26日,广东高院向江西盖天灵药业有限公司下达再审提审裁定,目前也在审理中。
2023年1月13日,江西高院受理了江西御医堂实业公司提起的再审,指令宜春中院再审。
2022年4月12日,知名品牌蒂花之秀所在的名臣公司向江苏高院提起再审申请,至今尚未受理。
2022年10月31日,江苏高院以再审申请超过6个月法定期限为由,驳回了上述判赔26万元的临沂市河东区靓姿日用化妆品厂的再审申请。但2023年6月1日,江苏高院受理了兴化市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金银花案件的背景复杂,涉及全国各地法院大量生效的判决,重要的是尽快纠错及减少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赵智庆说。
“浙江高院的再审改判,是一种破局,更是一种姿态。”马式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