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让公驴给邻家母驴免费配种,致母驴内脏破裂死亡被索赔10000
辽宁,刘某家中养有一头母驴,这头母驴在干农活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刘某家庭中的重要成员。
刘某家的母驴进入了发情期,为了让母驴下一头小驴,刘某决定寻找一头公驴进行配种。
于是找到了邻居许某,请求借用许某家的公驴。许某同意了刘某的请求,答应让自家的公驴帮助他完成配种。
然而,在配种的过程中,却发生了意外。刘某声称,许某家的公驴在配种过程中,一脚踢到了自家母驴的胸腔上,造成了他家母驴内脏的受伤,最终导致母驴死亡。
事后许某找到了买驴肉的,以每斤10元的价格将母驴出售,得款4800元。这一情况让刘某十分愤怒,他认为许某应该为此负责。
刘某认为自家的母驴死亡与许某家的公驴有直接关系,因此向许某索赔。并声称市场上的驴肉价格远远高于10元/斤的死驴肉价格,而自家母驴死亡是徐某的公驴造成的。
因此他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刘某还指出,他家母驴的死亡导致了一头小驴崽无法正常喂养而死亡,这也应该由许某承担责任。
然而,许某却对刘某的指责提出了异议。许某表示,他只是出于好心帮助刘某,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刘某主动找上门来请求帮助。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母驴受伤死亡是在配种过程中发生,且许某没有充分控制自家的公驴,从而导致了母驴的死亡。这意味着许某在饲养动物时未能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刘某的主张,许某的行为导致了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法庭判定许某与刘某均无过错,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双方共同分担损失。
法庭首先确认了事实:刘某家的母驴在配种过程中因内脏受伤而死亡。而后,法庭审查了双方的主张和证据,最终作出了判决:许某应当赔偿刘某1000元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
笔者观点
饲养动物的责任原则上在饲养人身上,这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和人身安全。虽然许某出于好意帮助,但他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公驴的行为负有一定监管责任。
这场邻里纠纷引发的争议,提醒我们法律并非总能完全覆盖各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常常比法律条文更为复杂。在法律之外,人情义理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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