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伴随着市场发展和消费需求出现的,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方式,预付卡在便利支付、促进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监管不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消费纠纷频发等问题,制约了行业发展,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规范预付卡市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市商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将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零售业、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预付卡发行企业列为管理对象,研究制定《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经营者预付卡备案和预收资金存管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办法》的框架
《办法》共分为四章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备案,第三章为预收资金存管,第四章为附则。
三、备案相关内容
一是强制性备案规模。明确预收资金余额达50万元规模的经营者,应当向各区商务部门进行备案,此备案为强制性备案。未超过上述金额规模的经营者,可以自主备案。二是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备案表、合同和承诺书等。三是备案变更及注销。经营者备案变更或注销,通过服务系统提交相关信息。经营者终止预付卡业务需要和备案注销一体化申请。
四、预收资金存管内容
一是备案即资金存管。将经营者备案和预收资金存管进行一体化管理,明确备案作为预收资金存管的前置条件,实现备案即资金存管。针对备案经营者统一实施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无论是预收资金余额50万元以上的强制性备案或余额不足50万元的自主备案,均需专户存管。二是资金存管比例。备案经营者接受管理的预收资金为不低于上季度末预付卡预收资金余额的40%。三是季度信息填报。备案经营者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预收资金及余额数据。
五、《办法》中的部分概念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预付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经营者有分公司的,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备案和发行预付卡。总公司负责预付卡备案、预收资金存管以及预付卡发行、销售、兑付、充值、赎回、清退等业务,分公司负责销售、兑付、充值、赎回、清退等业务。分公司由总公司指定,分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该与总公司一致,分公司及兑付场所信息应在《商务行业预付卡经营者备案表》中列出。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区负责相应的预付卡业务管理。
预付卡合同。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可在首都之窗或市商务局网站下载。
六、相关部门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督导备案经营者落实预收资金存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服务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地方金融部门建设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平台,归集存管银行报送的资金存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办理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负责指导存管银行做好预收资金存管工作。
七、《办法》正式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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