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出现风险事件,往往各方都不免担心。
监管部门担心啊,如果出现个稍微大一点的风险事件,不是跑路就是不兑付,波及的都是老百姓的财产,万一出现群众性问题或者聚集性问题那就严重了。
机构管理层担心啊,风风火火搞了好几年,从0到1把家底打厚,最后一夜回到解放前不说,还要面对无穷无尽的仲裁、诉讼和追责,甚至严重的还有刑事问题。
理财师也担心啊,搞半天公司出了这么多的风险事件,辛辛苦苦维护了好几年才开一单,产品兑付出了问题,那前面的一切全部白干,客户时不时来朝自己发个脾气。失去了客户的信任和口碑,想换个平台继续干也有难度,之前到手的营销奖金甚至还有可能被收回。
投资者更是担心啊,一辈子辛辛苦苦打拼出的财产,放到你们家直接险些给我归零了,不得找去找你们拼命?想要维权吧,还得天天打官司,最后的结果也不一定好,实在是心累。
不过,在这种风险事件中,往往也会有一群人会感到幸运,那就是已经提前把资金赎出来的一波投资人。心说你们大家出事归出事,但高低我本人没受啥影响,毕竟本金已经到账了,甚至还拿到了超过10%的高额回报。眼下机构出了问题,横不能把钱再给我要回去吧?你们继续闹你们的,我就保持关注,持续吃瓜。
但是,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投资者拿到的投资收益,似乎也很难落袋为安。
2023年8月,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在坊间广为流传,这份文件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向投资者发送,核心内容是该投资者参与了某机构的非法集资活动,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责令退回之前的违法所得,并要求协助追回已给付他人的非法所得。另外,投资人还需要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虽然要求追回的违法所得金额并不算大,但却是罕见的追缴投资收益的案例。
一石激起千层浪。
对于资金募集机构来说,一旦被定成非吸或者非法集资,后续被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追缴机构违法所得以及员工过往的工资、提奖等处置方式都屡见不鲜,钱还套在里面的投资者往往也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但是,提前清盘离场的投资人往往很少受到影响,毕竟属于机构运作中的“正常”投融资行为,就算其中有违法违规问题,毕竟已经清算离场,该拿的本金和收益都拿到了,你机构再怎么干啥违法违规的事儿,也跟自己没有太大关系,投资收益自然而然也是落袋为安。
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换句话说,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无论是集资人、协助人还是其他参与人,只要是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都要进行追缴,包括参与人获得的投资收益。
虽然这种事件虽然比较罕见,但也不是没有。之前就出现过P2P平台投资者被追缴获利部分金额的案例。2019年,有投资者收到来自地方公安部门出具的《追缴通知书》,认为其作为集资参与人的投资在扣除本金后有获利,因此依法追缴获利部分资金。
这里就不得不提一个关键词:风险自担。
对于投资者来说,原本的风险自担更多是指在投资行为中自愿承担本金损失的行为,你投资一款金融产品,结果产品出现净值亏损,那投资者自己要承担对应的损失。
但是,投资者的风险自担,不仅是承担本金损失的风险,更包括“违法获利”的风险。
那么问题来了,过往出现追缴投资收益的行为多发生在P2P等非持牌机构的风险案件中,是否意味者持牌金融机构的投资者就不会面临这种风险?
并非如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且向社会公开宣传、给付回报或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换句话说,无论是持牌金融机构还是非持牌金融机构,只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非吸”,与机构本身的性质和背景无关。诸如近年来出现众多风险事件的金交所定融类产品,或涉及大股东自融、表外资金池等方式非法募集资金等等模式,背后或多或少都会有持牌金融机构的身影。
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要更加慎重地识别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准确判断产品的交易结构和利益相关方,更加谨慎地看待高风险高收益类产品,对于近年来风险多发的业务模式,哪怕能够博取到超额收益,也很难落袋为安,何必呢?
毕竟,说到底,违规产品只是一场“轮盘赌”的游戏,这次全身而退,并不代表每次都能成功,擦亮眼睛看市场、看机构、看产品,才是对自己负责任。
作者:郑斌 | 智信研究公司信托研究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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