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女童在儿童乐园被小伙伴踩伤,家长索赔三千,园方:讹我?
近日,长沙市民刘先生向记者求助称,7月30日,他的爱人段女士带着两个小孩,与朋友一同来到一家亲子乐园玩,4岁的小女儿在玩蹦床时,被朋友的小孩不慎坐伤,造成锁骨骨折。
刘先生表示自己和朋友都会承担责任,希望乐园方也承担相应责任,于是提出3000元的索赔。乐园方负责人欧阳先生说:“我们不会逃避责任,但家长不能(小孩)摔一跤就来讹我们一笔钱。”
律师认为,刘先生、刘先生的朋友和乐园方均要承担一定责任。
孩子锁骨被朋友的小孩意外坐骨折
7月30日下午5点前后,刘先生的爱人段女士带着两个小孩,与朋友一同前往长沙市鑫远鑫悦汇3楼的酷咔咔亲子乐园游玩。
大约半个小时后,意外发生了。监控画面显示,刘先生4岁的小女儿玩蹦床时倒在床上,紧接着朋友的小孩下落时直接坐在了她的头部和肩颈部,随后她坐起身后开始哭喊。
段女士立刻带着小女儿去了医院。经过检查,小女儿左侧锁骨骨折。
刘先生表示,自己非常心痛:“医生说因为骨折的位置很特殊,不能做手术,还不知道她什么时候能完全康复。而且后期就算康复了,也不知道会不会对她后期的体形方面造成影响。”
段女士表示,出事时,自己在乐园外面坐着:“没有人强制我一定要进去,当时是大崽带着小崽出来的,小崽出来后一直在哭。我朋友的责任我肯定会追究,但我认为我朋友不应承担所有责任,我认为乐园方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刘先生说:“目前给小女儿看病,我们家已经花了1000多元,作为家长,我承担一定责任,我朋友说他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我和乐园方沟通时,他们说不承担任何责任,还要我去起诉,这种态度我不能忍,我必须要为我的小孩争取应有的权益。”
乐园方:
家长可走法律程序,但别来讹钱
9月9日,记者来到事发乐园。此时乐园里有大量小孩正在玩耍。
记者在门口看到一块《游乐场温馨提示》的牌子,第2条写着:“进场儿童必须有家长陪同,请家长善尽监护的义务。家长必须为年满18周岁以上行动方便的成年人。”第13条规定写着:“本场内设施均出于安全考虑,凡违反以上规则而导致本人或他人伤害的,将由责任人一方承担,非设备质量问题原因造成的事故,本场地概不负责。”
记者同时注意到,园内贴满了各种警示标语和告示,现场只有一名安全员。
欧阳先生说:“我们在乐园大门口和内部张贴了很多标语提醒家长,但我们无法做到时时刻刻让家长陪在孩子身边。万一家长要上个厕所啥的,肯定就不会在孩子边上。我们也不可能给每个小朋友都配一个安全员,这不现实。”
欧阳先生表示,双方进行过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我们提出过600元的补偿方案,遭到拒绝。他们要我们赔3000元,包括后续营养费什么的,我们肯定是接受不了,家长可以走法律程序,不能(小孩)摔一跤就来讹我们一笔钱。
刘先生对欧阳先生的回应很不满意:“我帮小孩维护权益,怎么到你嘴里就变成了我在讹钱?我和我朋友都会承担责任,乐园方要承担责任怎么就这么难?
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刘先生将采取法律手段,为小女儿维权。
律师:
三方均要承担责任,具体大小由法院裁定
在本次事件中,存在几个焦点问题。类似情况下,亲子乐园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在门口醒目处张贴告示表示“非设备质量问题原因造成的事故,场地概不负责”,是否能够真的免责?记者咨询了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律师的意见。
焦点一:乐园方在门口张贴相关责任告示,发生意外是否真的可以免责?
刘研表示,乐园方需要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类似情况下,如果只张贴相关责任告示,以及做好相关提醒标语,都只做到了提示义务,如果没有配备安全员和安全设施,那么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免责。“提示义务属于安全保障内容义务的一部分,很多商家往往觉得,自己做到了提示义务,就等于做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焦点二:本次事件中,具体责任该如何划分?
刘研表示,本次事件中,三方都要承担一定责任,但具体大小需要通过法院进行裁定。
刘研指出,段女士作为家长,在本次事件中负监护责任。“乐园没有强制家长进入,不代表家长可以将监护责任完全交给乐园方。”
刘研认为,乐园方在本次事件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一定责任。“虽然乐园方配备了安全员,也张贴了相关标语,但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标语对于年龄小的小孩子而言,是否看得懂?有没有给小孩配置相关安全保护工具?小孩在乐园里骨折的事实已经发生,不论是人为的还是意外发生的,这都是乐园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结果。”
刘研表示,段女士的朋友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朋友的小孩在本次事件中不小心弄伤了段女士的小孩,是本次事件的直接责任人。那么作为监护人,需要替自己小孩承担侵权责任。”
刘研补充说,类似情况下,如果乐园方提供的游乐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标准,那么生产厂家也要负责。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