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17日,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示了宁波轨道交通绿城宁殷置业有限公司涉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商品房时,未出具白蚁预防证明文书或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文书无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案。
(图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案件信息显示,当事人宁波轨道交通绿城宁殷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潘火路与知晓巷交叉口春来晓园实施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商品房时,未出具白蚁预防证明文书或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文书无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整(¥22,500.00)。
10月12日,该公司就因未出具白蚁预防证明文书或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文书无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被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鄞州综执罚决字﹝2023﹞第002536号”。
(图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天眼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控股公司,其股东为宁波轨道交通绿城置地有限公司。
(图源: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