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老板的您不懂这些,当心合伙变散伙:持股比例不合理的坑!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股权结构的明晰对于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公司发展了很多年,但有些老板对于持股比例问题还是没有搞清楚,想增资扩股引进新股东,不知道释放多少股份,想给员工股权激励,不知道怎么给,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关于股权比例的问题……
面对多种形式的股权分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清楚,不同的持股比例意味着什么?
一、创立公司,这几种持股比例得注意
不同的持股比例,意味着相应的权利也有所不同。
公司常见的持股比例有以下4种: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以上持股比例所享有的权力做了明确规定。
一、67%绝对控制权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重大事项如公司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如需决议通过需要股东(大)会2/3以上票数支持。
二、51%相对控制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注意:公司简单事项的决策、如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等过半数即通过,掌握51%股权也就掌握了公司的相对控制权。相对控制权的概念仅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存在,公司法仅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有过半数表决条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将该部分内容约定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优先。有限责任公司在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比例为“股东人数”过半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两种不同约定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三、34% 一票否决权
注意: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且公司决议事项与该名股东没有发生利害关系的,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重大决策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就可能无法通过,这样就间接控制了公司决策通过,因而表述为一票否决权。但是,所谓一票否决权只是相对于公司重大决策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一般性事宜,无法否决。同理,33.4%、33.34%等均可拥有“一票否决权”。
四、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五、10%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第(三)款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当然,持股比例并不是只有以上几种,在实际创业过程中,还存在着多种多样的股权分配方式。
尽管很多老板已经意识到了股权的重要性,但却没有意识到合理分配股权的重要性。
而持股比例分配合理与否,对企业的兴衰成败起着决定性作用。
例如某功夫连锁餐饮企业,就是因为双方各自50%的股权架构,从无限辉煌步入风雨飘摇,还让董事长锒铛入狱。
所以了解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为企业发展规避风险至关重要。
二、股权结构这3大坑,你一定得知道
1、持股比例过于均衡
所谓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
比如各50%的双方持股比例,或分别为45%、45%、10%的三方持股比例等。
这种股权结构容易产生以下后果:
①股东之间股权相互制衡,容易形成僵局,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②导致公司控制权与利益分配权的失衡,激化股东矛盾;
③大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反而由小股东拥有最终决定权。
2、股权过分集中
在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的情况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企业无法摆脱“一言堂”和家长式管理模式。
比如一方占比67%及以上就拥有绝对控制权。
还有占比51%以上的控股份额,尽管不占绝对控股地位,只是相对于其它股东股权比例高,但由于其它股东持股分散,而且联合困难,那么该股东仍然可以控制公司运作。
因此,一股独大的股权管理模式容易导致:
①企业行为很容易与大股东个人行为混同,一些情况下,股东将承担更多的企业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
②大股东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处理公司事务时,将产生小股东争夺控制权的不利局面,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无法估量;
或者大股东容易忽视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
3、夫妻股东
应工商注册”公司股东必须为两人以上”的强制性要求,但又信不过别人,有的企业就将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实质上由一人出资经营。
这种夫妻公司股东结构多存在于民营企业,它的优点比较明显:
夫妻共同经营,意见比较容易统一,不易出现公司管理僵局。
但这样的结构,缺点也同样明显:
①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明,夫妻股东真正持股比例不清;
②夫妻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规范,“公”、“私”不分,财产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风险;
③感情和事业不分,一旦夫妻感情出现危机,随之带来的是股权争夺战、公司控制权争夺战。
股权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技术。
对于企业来说,做好股权分配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但若做不好,它就会像一颗定时炸弹,不知在未来的哪一时刻,就会让企业所有的努力付之一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