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临高速争夺战”调查 | 顶端100℃
顶端新闻记者 张恒
4月24日,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盛润集团)公开声明称,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平临高速公司)被河南越秀平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河南越秀)非法强占。
顶端新闻记者采访获悉,平临高速公司因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中担保,作为被执行人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四中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对其名下的“平临高速收费权”拍卖,2月21日,河南越秀以24.49亿元竞得平临高速剩余年限收费权。
关于“收费权”竞买方的权利范围,双方各执一词;关于拍卖本身的合法性,平临高速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已立案审查。
焦点1:
平临高速公司是否被强占?
平临高速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以社会投资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负责“平顶山—临汝高速公路”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盛润集团是平临高速公司的控股公司。
盛润集团称,4月15日,河南越秀趁盛润集团董事长李喜朋先生去世当日、集团上下万分悲痛无暇顾及之时,组织多人、违法抢占集团下属企业——平临高速公司。
平临高速公司一位员工接受顶端新闻记者采访时说,4月15日早上,员工们接到开会通知,被河南越秀告知,或与平临高速公司解除合同、与河南越秀签订新合同;或离开工作岗位。
(4月15日当天民警赶到现场)
4月28日,河南越秀回复顶端新闻记者称,该公司接管的是平临高速,并非平临高速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因北京四中院已就拍卖结果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原平临公司的收费权归我公司所有,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平临高速应由我公司收费运营。”
河南越秀认为,该公司接管合法合规,今年3月份,公司应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的要求,向其报送平临高速收费权转移方案、以及实现转移后的经营计划。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3月30日向越秀公司出具《关于解决平临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函》(平交函[2023]15 号),对越秀公司承担主体责任提出了指导要求。
河南越秀告诉顶端新闻记者,4月14日,河南越秀将相关“接管函件”微信发送给平临高速公司总经理,并电话告知。函件显示,河南越秀告知平临高速公司称“计划近期将开展运营管理接管工作”。
4月29日,平临高速公司董事长舒蒲娟告诉顶端新闻记者,她未收到该函件。盛润集团亦未收到相关函件。
焦点2:
平临高速收费权拍卖后,是否包括相应资产?
盛润集团在前述声明中称,河南越秀从未取得平临高速的运营管理权和资产管理权,其强占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已构成对平临高速经营管理权及资产侵权。
平临高速公司认为,河南越秀没有接管平临高速的依据。平临高速的运营管理权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河南越秀无法获得。
平临高速公司与平顶山市交通局2003年5月签订的《关于平顶山至临汝高速公路项目特许权协议书》显示,平临高速公司享有建设管理权、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费收费权。
北京四中院2023年1月17日发布公告称,对“平临高速平顶山至临汝段高速公路收费权”进行拍卖。评估价约30.61亿元;起拍价约24.49亿元。2月21日,河南越秀平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24.49亿元竞得“平临高速平顶山至临汝段高速公路收费权”。
“北京四中院拍卖标的仅是收费权,不包含运营管理权及平临高速资产,河南越秀不得以取得收费权为由接管平临高速。”舒蒲娟告诉顶端新闻记者。
对于运营高速公路的收费权被拍卖后,是否包含运营管理权和相关资产,河南越秀持有不同意见。
河南越秀公司4月28日向顶端新闻记者回复,认为对于特许经营权的解释应以法律规定为准,而非协议约定。按照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17 号)规定,收费公路建成通车后的特许经营权仅有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即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权)三项,再无其他内容或存在其他分类。原平临高速公司所述其对平临高速享有“运营管理权”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接管平临高速公司相关资产的行为,河南越秀公司称,原平临公司所持有的前述资产都从属于收费权,即基于投资人的投资建设才取得收费权,收费权的实现也有赖于前述资产。因此收费权与资产是两位一体关系,收费权转移,资产也应一并转移。因此,不存在河南越秀公司侵占原平临高速公司资产的问题。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公告要求‘11.买受人应承担平临高速平顶山至临汝段高速公路的养护、维修等相关义务,保证此段高速公路(含一切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交通高效、安全’。 ”河南越秀回应称。
对此,舒蒲娟认为,拍卖标的包含的范围不是当事人自己解释的,如果拍卖标的如河南越秀所说,只需要求北京四中院裁定资产移交,何必突破道德底线去抢占?
关于拍卖标的“平临高速收费权”是否包含相应资产的争议,顶端新闻记者4月27日向北京四中院采访确认,对方未予答复。
焦点3:
平顶山交通局发函是否违规?
前文提到,河南越秀称,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3月30日向越秀公司出具《关于解决平临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函》(平交函[2023]15号)。
顶端新闻记者获取的该15号函件显示,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要求河南越秀承担平临高速平顶山至临汝段高速公路的养护、维修等相关义务;承担该路段日常运营中的多种费用;接收原平临高速职工,承担职工薪资等。
河南越秀认为,接管平临高速相应资产,依据之一是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上述函件的要求。
而舒蒲娟认为,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发出的上述函件,没有法定依据,即“协助执行通知”,因此不能成为河南越秀接管平临高速的依据。如果平临高速的运营管理权及资产属于拍卖范围,需要移交,只能由北京四中院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且管理部门应当向移交、接收双方发函,不能仅向接收方发函,不向移交方发函。
顶端新闻记者4月27日多次致电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胡振军,并发送短信采访上述问题,对方未予答复;该局曲延辉副局长称“解释不了”,随后挂断电话。
4月28日,记者联系上该局办公室主任李建龙,其称会让相关负责人联系记者回应,截至发稿,顶端新闻记者未收到相关回复。
(图片源自网络)
焦点4:
拍卖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该撤销?
该事件涉及到盛润集团旗下颐和医院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
2017年,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下称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签订《回租租赁合同》,约定:长城金租同意向颐和医院购买租赁物并租回给颐和医院使用,颐和医院同意向长城金租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该借款合同中,平临高速公司为担保方之一。其中,长城金租与平临高速公司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平临高速以“平顶山至临汝高速公路项目收费权”为上述《回租租赁合同》项下长城金租享有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因颐和医院存在拖欠行为,长城金租提起诉讼,提出借款方支付全部租金及违约金,担保方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并就平临高速提供质押的“平顶山至临汝高速公路项目收费权”提出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北京四中院做出判决后,因颐和医院、平临高速公司等未履行义务,长城金租申请强制执行。今年1月17日,北京四中院发布“拍卖公告”,对“平临高速平顶山至临汝段高速公路收费权”进行公开拍卖。2月21日,河南越秀以24.49亿元竞得“平临高速平顶山至临汝段高速公路收费权”。
平临高速公司认为,“平临高速收费权”拍卖过程存在“超标的查封财产、超标的拍卖收费权、无益拍卖,损害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等问题,并向北京四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撤销拍卖,并解除超标的查封措施。
4月19日,北京四中院发出受案通知书称,该院已立案审查。
4月27日,顶端新闻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北京四中院,该院回复称,案件还在办理中,暂时不接受采访。
焦点5:
是否损害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多份北京四中院执行裁定书记载,郑州银行、中原信托等平临高速公司多个金融机构债权人,曾对该院拍卖“平临高速收费权”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高速公路收费权的执行程序。
一金融机构债权人在异议请求中表示,多家金融机构均以案涉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物发放贷款,并且办理了质押登记。但本次拍卖的起拍价不能覆盖优先债权,属于“无益拍卖”,并很可能将导致案外人的债权无法获得任何清偿。
2023年2月20日,北京四中院驳回了该金融机构的异议请求。该院认为,即便该金融机构对案涉高速公路收费权享有质押权,但该质押权仅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其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并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该权利仅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享有优先受偿的一种分配权利,其权利基础来自债权。
法院认为,关于该机构提出法院对案涉高速公路收费权的拍卖构成无益拍卖,且很可能导致其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应予中止执行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平临高速公司董事长舒蒲娟告诉顶端新闻记者,对此,平临高速公司不认可。公司在4月3日向北京四中院递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中也提到,北京四中院按照长城金租公司申请执行本息2.88亿元足额扣划资金后,继续查封2.88亿元资金,之后继续拍卖收费权,属于超标的查封财产、超标的拍卖收费权。
舒蒲娟说,北京四中院按照评估价的80%即24.49亿元作为起拍价,拍卖款不足以清偿银行44.23亿元的优先债权,执行申请人无法获得拍卖款,属于无益拍卖,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重新确定起拍价,起拍价应大于质押权总额44.23亿元。目前北京四中院已针对平临高速公司“撤销拍卖,并解除超标的查封措施”的申请立案审查,公司将进一步争取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