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互金协会牵头研制“催收标准”,明确不得对无关第三人催收
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站消息,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北京召开“催收国家标准研制与催收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工作会,会上介绍了《互联网金融 个人网络消费信贷 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催收标准》”)的研制工作。《催收标准》明确了贷后催收的基本风险控制原则和具体工作规范,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工作提供指导,其中在催收对象方面《催收标准》特别提到,不应对无关第三人催收,还对催收时间和频次做出了规定。
严格催收信息获取,不得对无关第三人催收
根据《催收标准》征求意见稿,催收工作规范包括制度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外包管理、个人信息安全、投诉处理等六个方面。在制度管理方面,《催收标准》提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建立健全贷后催收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外包管理、个人信息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等。在制度管理方面,在人员管理方面,《催收标准》指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加强催收人员管理,应具有明确的催收工作管理部门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催收工作,有条件的机构可组建专业的催收团队。
值得注意的是,《催收标准》在业务管理方面有多项细致的要求,比如在催收对象方面要求,应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连带责任人(以下简称相关当事人) 催收,不应对无关第三人催收。同时,在催收作业时间和频次也做出规范,金融从业机构及合作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在恰当时间催收,不应在每日晚21时至次日早8时对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催收,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等另有约定的除外。催收人员应严格控制电话催收时间及频次,不得频繁骚扰债务人、相关当事人及无关第三人。此外,严格催收信息获取,标准要求,应使用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在本机构预留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开展催收;在合法、合规、合理范围内,可借助债务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开展催收;不应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开展催收。
在信息安全方面,《催收标准》要求,金融从业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遵循“权责一致、目的明确、选择同意、最少够用、公开透明、确保安全、主体参与、取得授权”的原则,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及安全保护机制、个人信息传输安全策略 和规程及个人信息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催收作业全流程的信息安全。金融从业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在物理安全、终端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运维安全等安全 管理方面保障催收业务开展所需的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能力,以防范和抵御信息安全风险。
标准已酝酿多时,中互金协会将积极推动标准出台
据了解,《催收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相关从业机构共同研制。根据《催收标准》征求意见稿署名,起草单位包括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百信银行、网商银行等银行业机构,阳光消费金融、招联消费金融、小赢科技、度小满、京东科技、奇富科技(原360数科)、腾讯等消费金融从业公司。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查阅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现,《催收标准》已酝酿多时,早在2020年1月就有相关计划安排,此前也有业内人士曾于2021年底收到过邀请参与相关工作会议。
中互金协会在近期召开工作会议,催收标准研制工作迎来新进展。据悉,来自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专业催收机构等十余家行业代表性从业机构参与了前述工作会议。与会人员对催收标准逐条进行了讨论,就制度管理、人员管理、外包管理、个人信息安全、投诉处理等催收标准的核心内容基本达成共识。中互金协会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推动发布催收标准,并同步研究催收从业机构执行标准的评估评议工作,逐步建立催收业务的自律管理工作机制。
“该项标准对行业的发展和监管有积极作用,但具体效果还要看各级监管机构的态度和落实程度。特别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设立,为其打下相关监管架构和基础。”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秘书长徐北向南都大数据研究院评价称,“这份《指引》仅仅由中国互金协会牵头,几家股份制银行、消金公司、小贷公司、科技公司加入,其权威性、可行性还有待观察,毕竟这类‘标准’是要监管单位认可并推广执行才有效果。”徐北还认为,未来催收业务,特别是个贷催收都可能会往“多元化矛盾(金融)调解中心”的方向去治理发展和监管。“据我了解,目前所谓‘调解中心’已经进化到3.0版本了,在这次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后极有可能往4.0发展。1.0版本是民办非营利性质,2.0版本是备案制,3.0版本是委外制,4.0版本就是牌照制。”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数字金融研究中心
采写:研究员 熊润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