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7年到3年,新污染物治理如何借中国速度“超车”?
在我国高度重视,采取措施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发令枪”响起时,中国对《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履约步伐也跑出“精气神”和“加速度”。
由原来“以外促内”到如今积极主动,在中国,一种POPs物质从提案提出到落实管控的速度,到底可以有多快?
5月17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的第17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暨化学品环境安全大会中,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履约三处负责人彭政在发言中给出了答案——从17年加速至3年。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履约三处负责人彭政作大会报告。
彭政认为,去年年底《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发布象征着新的重要节点,推动了国际公约的履约行动和国内的POPs污染防控走向一体化。
如何更好地理解“一体化”的概念?需要从理解《公约》履约程序与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程序的两条路径入手。
图片展示了《公约》履约流程与我国新污染物管控流程。
当一种POPs物质增列至《公约》,真正传导至国内进行管控需要一个长期过程。
《公约》的运行机制,首先是缔约方提出应增列入《公约》物质的相关提案,这一提案会被POPs公约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一般流程是按照附件D进行POPs特性鉴别,按照附件E进行风险评价报告,按照附件F进行社会经济影响评估。
“这3个阶段,最快也要经历3年左右时间。”彭政介绍,待附件F最终通过后,缔约方经协商一致后,最终这一物质才会增列至公约附件A或B或C。
随后,这一物质还要在国内经历相应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价、相关修正案也需经历报批和生效,最终,国家发布实施计划进行管控。
在我国重视并开展新污染物治理之前,大部分增列的POPs都要按照《公约》来推动。
彭政以短链氯化石蜡举例,其从提案环节到最终在国内管控生效,经历了17年之久。
但现在多了一条路径可以供POPs物质“选择”,实现国内管控“反超”国际《公约》。
他介绍,在这一条“中国路径”中,一旦有相关POPs提案提出,我国就会将其列入优先评估化学品清单中,根据评估结果来考虑这一物质更适宜增列至优先控制化学品清单中还是增列至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
彭政以得克隆举例,2019年,缔约国挪威向《公约》秘书处提交得克隆应增列至《公约》的提案后,截至近日得克隆正式增列至《公约》共4年。
“如果按照《公约》的路径,实际上真正到我国实施管控得克隆本来应该在8年以上。”彭政解释,但是我国在《公约》批准前,于2022年年底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提出对得克隆实施管控,实际上仅用了3年的时间。
“这大大缩短了相应POPs物质在国内进行管控应经历的时间。”彭政评价道,这也得益于长期以来扎实的履约工作为我国新污染物管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记者了解到,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要求,截至今年年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得克隆这4种类POPs类新污染物将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