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发改委:进一步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
据宁夏发改委网站5月22日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的通知。
为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等有关要求,现将进一步降低我区高可靠性供电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一路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照合同约定的供电容量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对于无高压、低压及末端联络的双(多)回路供电用户、增量配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不含发电企业从事与发电无关的其他用电行为)用电,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调整标准。在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高可靠性供电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宁发改价格〔2019〕122号)规定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收费标准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执行日期。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宁发改价格〔2019〕12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