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达人探店”属于“广告”,“大胃吃播”涉嫌违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实施,对于如今遍布各大社交及媒体平台的“达人探店”“达人种草”“达人体验”类短视频,只要同时附上链接实现跳转购买,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明确属于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不得误导消费者。
《办法》针对利用网络直播发布互联网广告的情形,明确规定网络直播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应广告活动参与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并指出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在新规实施之际,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开展短视频营销的商家和网红达人: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冷静、理性,对各网络平台中流行的“达人探店”“大胃吃播”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所诱导。消费者容易被种草,主要来自于对网红效应的跟风,以及对原创真实性的信任。
同时,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各主流互联网平台提出监管要求,平台需要加强内容审核,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不定期开展违规内容清查和清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以营利为目的虚假探店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规定,利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商家、达人、互联网平台都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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