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票纠纷中,持票人的法律风险防控与诉讼策略建议
近年来,由于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经济下行以及企业多年来盲目扩张等各方因素的共同作用之下,房企债务危机持续蔓延。大面积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以及各类债务违约频频见诸报道。一大批知名房企如恒大、融创、世茂、阳光城等纷纷中招暴雷,深陷商业承兑汇票拒付的泥淖。
查询上海票据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显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出现3次以上付款逾期,且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有逾期余额或2022年12月当月出现付款逾期的承兑人数量就有4886家。在这些企业名单之中多数为房企,占比高达62.6%。
面对商业承兑汇票的逾期潮,许多持票人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以最大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团队代理过大量的恒大系、融创系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纠纷,发现不少持票人对票据的提示付款、追索等操作缺乏基本的认知,导致了自身承担了很多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本文特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票”)为例,笔者根据自身代理实践并结合多地法院审理电子商票纠纷的典型司法判例,把实务中涉及的重要问题予以归纳、总结,尤其是对电子商票提示付款、追索等操作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详加阐述,以希望能够最大化地保障持票人的权益,降低持票人的损失。
- 1 -票据权利简述及诉讼策略分析
持票人所拥有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一般只有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后,才有资格行使追索权。实践中,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一般需提供承兑人的有效拒付证明,作为行使过付款请求权的形式要件,否则直接起诉追索权可能会被驳回。
与纸质商票承兑人的拒付证明难以收集相比,电子商票的拒付证明一般已通过“票据状态”栏直观地反应出来。如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拒付追索待清偿”等。在笔者代理的系列案件中,持票人均已通过电票系统向承兑人房企项目公司行使了付款请求权,被承兑人拒付后,进而引发票据纠纷。此时,持票人发起法律诉讼,其选择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者选择行使追索权的要素均已具备。那么持票人到底以何种案由进行诉讼呢?
以代理过的一起案件为例,如图一所示:
电子商票由出票人兼承兑人舟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次背书转让给西安B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上海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D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E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图一)
此时持票人E面临两种方案:1. 仅起诉承兑人A,行使付款请求权;2. 同时起诉ABCD四个前手,行使追索权。
在房企债务大面积逾期的背景之下,承兑人的偿付能力基本很难实现。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仅起诉承兑人,即便获得胜诉判决,执行起来亦将困难重重。因此,在诉讼策略上,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同时起诉ABCD在内的所有前手,无疑是一个最为明智的选择。不过,正确地进行票据的提示付款和追索操作是行使追索权的前提要件。如果提示付款和追索操作存在问题,很可能导致对一些关键前手的追索落空。
- 2 -提示付款常见操作问题及法律风险防控
持票人提示付款常见的操作问题主要表现为期前提示付款和逾期提示付款两类。所谓期前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期之后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因此,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当自电子商票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或者汇票到期起10日后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即意味着操作存在问题,很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提示付款时间轴如图二所示。
(图二)
(一)期前提示付款的法律风险
部分持票人因缺乏电子商票相关知识或者对票据能否得到清偿存在焦虑情绪,在到期日前即急不可耐地通过电票系统向承兑人发出提示付款请求。《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因此,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的,并不一定产生提示付款的效力,承兑人此时没有签收该请求并支付款项的义务(当然承兑人也可以提前同意并付款)。如果承兑人对期前提示付款在期前予以拒付的,此时持票人仍需在提示付款期内再次提示付款,否则将会导致追索权的部分丧失。
1.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持票人在期前提示付款,就一定要承担追索权(部分)丧失的风险呢?
其实也不尽然。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4民终2067号案件中,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前一日即2022年1月14日做出期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当天并未予应答,而直至2022年1月18日即提示付款期内才明确拒绝付款。梅州中院认为: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中关于“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的规定可知,持票人是否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关键取决于承兑人拒绝付款的时间。即只要承兑人未在票据到期日前拒付,持票人即享有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2020)最高法民终89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承兑人未在票据到期日前拒付,是在提示付款期内作出拒绝付款的意思表示,故持票人并不丧失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2. 持票人在期前提示付款,如果承兑人一直未予应答或者直至提示付款期届满后才拒付的话,会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对于这种情况,司法实务中存在很大的争议,不同地区的法院甚至同一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之间都有着分歧。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7421号案件中,票据到期日2018年8月9日,提示付款日2018年8月6日,承兑人拒绝付款日2018年8月29日。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行为,不构成有效提示,丧失其追索权的完整性。持票人只可向出票人拒付追索,而不可向其他前手拒付追索。
深圳中院据此观点,更改了一审深圳市坪山区法院认为期前提示付款有效的判决;但是如浙江三门县人民法院(2022)浙1022民初979号案件,法院却认为:只要承兑人未在票据到期日前拒付,持票人即享有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的效力及于票据到期日后,应视为在涉讼汇票到期后10日的法定期限内进行了提示付款。
笔者不太认同三门县法院的裁判观点。笔者认为上述情形应当属于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之范畴。一方面,其裁判观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仅仅是规定“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承兑人一直未予应答或者直至提示付款期届满后才拒付的情形,显然不符合该规定;另一方面,法律有明确要求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票据操作本身具有要式性。持票人的期前提示付款不符合票据操作的要式性规范,由此产生的失权后果也应当由行为人来承担。[1]
通过上述几则典型案例,我们可以得出: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是否有效,其主动权完全由承兑人掌控。至于承兑人是主动配合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拒付,还是选择在期前拒付,或者拒不应答,甚至故意在提示付款期届满后再作拒付应答,则全部取决于承兑人的意愿。因此,期前提示付款的操作可以说是不大可取的。
(二)逾期提示付款的法律风险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须为其怠于行权付出相应的代价。对于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法律规定的极为明确,即持票人在票据时效内虽然仍可向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但丧失了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三)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正如前文分析,电子商票的提示付款和追索两项操作密切相关。只有持票人正确行使提示付款操作,才最有可能保全其完整的追索权(即可对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持票人的提示付款时间与追诉权丧失与否的关系,如图三所示。
(图三)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持票人严格执行在提示付款期内进行提示付款操作,是最具有安全保障的。此时,承兑人无论是在何时应答甚至答应与否,均不影响持票人票据追索权的完整性。
此外,虽然法律规定提示付款日的最后一日如遇法定休假日等,可以相应顺延。不过为保险起见,笔者建议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应尽早完成操作,如在电子商票到期日次日(含)起九日内提示付款最为稳妥。
- 3 -追索常见操作问题及法律风险防控
对于已正确做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来说,虽然法律赋予其拥有了向所有前手追索的权利,但仍不意味着万事无忧。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过程中,仍然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追索过程中常见风险集中在追索时效和追索方式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古希腊有谚语曰: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应在六个月内通过电票系统向所有前手发出线上追索通知。
对于线下追索的效力,实务中裁判观点亦不一致。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终795号案件中,持票人于被拒付六个月内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追索。法院认为:虽未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前手发出线上追索通知,不影响其行使票据追索权。即法院认可线下追索的效力;但广东省诸多法院则认为线下(系统外)追索不成立或无效。持票人若未在票据权利时效内通过电票系统中发出追索通知的,则票据追索权归于消灭。如深圳市岼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1711号案件。
笔者建议:在被承兑人拒付6个月内,持票人可以以电票系统和民事诉讼同步进行的方式行使追索权。否则,单独通过电票系统外的线下追索方式(如民事诉讼、律师函等)存在有可能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 4 -证据准备
在电子商票追索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审查的重点同时也是被告抗辩的焦点一般可归纳为持票人(原告)是否为合法持票人、持票人(原告)的提示付款和追索操作是否合规有效。为此,持票人应当做好如下证据准备工作:
(一)合法持票证明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否则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实务中,持票人需要提供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如与前手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发票、发货单、签收单、双方微信或邮件类沟通记录等一种或多种证据。
(二)票据基本信息打印件和登陆电票系统视频
电子商票的票面基本信息包含了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持票人等主体信息以及出票日、到期日、提示付款日、拒付日、票据当前状态等关键信息。这些信息基本能够反应出票据背书连续性以及持票人提示付款和追索的操作情况。
笔者建议:持票人在向法院提交票据基本信息打印件时,应同时提交登陆电票系统展示该票据信息的视频。该视频与票据基本信息打印件件一一对印,进一步证明票据的真实性。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持票人如果能够提供这两份证据,法院即认可电子商票的真实性。持票人无需在庭审举证环节当庭登录电票系统进行现场演示。
结语
笔者结合典型案例向持票人揭示了电子商票提示付款和追索操作的风险点,并给出了相应的法律风险防控建议;同时笔者也归纳了票据纠纷诉讼中的诉讼策略选择、证据准备等要点。总之,票据纠纷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持票人应当尽量委托专业的律师,尽早采取法律措施,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