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债事|(五)债权人可否信赖债行?
- 此化债交易是否能达到债权人心目中的公平,那实则是一个“周瑜打黄盖”的问题。
- 个别债事公司打着化债的旗号,行非法集资和传销等违法犯罪之实。案件一旦发酵,当年P2P跑路的现象依然会是这些违法的债事公司的标配。
- 债事公司和债权人之间就是零和博弈的双方,债事公司的生存,依靠还是债权人的化债服务费和债权让利,也就是说“羊毛一定出在羊身上”。
- 债权人要选择风控完善的债事公司,要看公司是否具有筛选债权人的成熟的机制和实例。
中国的债事公司在2015年才开始出现,在国内经济下行,债务总量持续攀升的情况下,近两年债事公司也有扩张发展之势,但从一个行业的发展轨迹来看,国内的债事公司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业务模式还没有定型,还没有经历过一个完整的行业生命周期,其最终能否给与市场一份及格的答卷,还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
现在人们购买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产品时,关注点更多的是放在预期收益或性价比上,而不会对产品本身的安全性有很大的顾虑,这种信赖来源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历史积淀和强大的实力,而当前的债事公司还远做不到这点。
那么,确有化债需求的债权人,可以信赖债事公司吗?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示例
债权人A有100万元债权无法兑现,需要债事公司甲化债,那么我们来推演一下,债事公司是如何操作化债的。
基于当前债事公司的业务模式,A的债权一般有四种方式被化解掉。
第一种,分期消费
以债权人A选择化债成本最低的36个月分期的方案来看:
A在甲备案,交费2000元。
甲提供咨询,收费10万。
A选择分期36个月,甲收服务费30万。(甲前期收服务费总计40.2万)
甲给予A 100万兑换券。
甲每月“激活”A持有的2.78万元兑换券。
A每月在甲的商城平台中消费该2.78万元兑换券;
A也可以将兑换券积攒到一定的数额,再一次性消费。(当然,甲很乐见于A这样消费)
……
3年后,A的债权化债结束。
A的100万元债权,在交了约40万元后的3年时间里化债完毕。总体上净得60万元,相当于3年时间以6折的方式将100万元债权处理掉。
第二种,一次性转卖
笔者在本系列第二篇文章中提到,A在上述为期3年的化债中,为了提前结束,也有其他选择。比如,可以将兑换券在债事公司(甲3公司)的商城平台中卖掉。当然,这样也会相应的再次提高化债成本。那么我们继续推演一下:
……
A选择分期36个月,甲前期收服务费总计40.2万。
甲给予A 100万兑换券。
A将兑换券在甲的商城中9折转卖。
被X 9折买走。
甲向A收取“成交服务费”,为兑换券额度的10%,即10万。
A得80万。
A的债权化债结束。
A的100万元债权,在缴纳约40万元后,择机一次性9折卖掉,另缴纳1折的服务费,计得80万元。总体上净得40万元,相当于最终以4折的方式将100万元债权处理掉。
在此补充一点,债事公司一般除了允许债权人在商城转卖兑换券外,还允许债权人将兑换券赠与他人。根据商场的机制,对于赠与,商城要收取赠与额度10%左右的服务费,即赠与100万兑换券,商城要收取约10万现金。当然,赠与的成本,通常自然由受赠者承担。
兑换券在商城里每流转一次(出卖或赠与),债事公司都会收取流转兑换券额度的10%的服务费。实质上,债事公司通过此方式,几乎无成本的削减了债权总额,同时还获得了现金流。对于债事公司而言,这是最轻松快乐的化债方式,可以说是躺赢。
第三种,追加现金一次性消费
除了上述两种方式,债事公司甲一般还会给A提供另一种化债方式,就是可以以“现金+兑换券”的方式进行消费。这种方式中,针对特定商品,A可以使用未激活的兑换券。我们继续看:
……
A选择分期36个月,甲前期收服务费总计40.2万。
甲给予A 100万兑换券。
甲商城有一套房产,售价:400万现金+100万兑换券。
A追加400万现金购得房产。
甲向A收取“成交服务费”,为成交的兑换券额度的10%,即10万。
A实际花费410万现金+100万兑换券得到房产一处。
A的债权化债结束。
在这种化债方式中,债事公司要求债权人需支付现金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所购商品总标价的80%。
对应的商品,一般是奢侈品、如珠宝玉石等,或单价比较高的品类,如汽车、房产等。这种商品的特点是,没有绝对的市场定价,因此债事公司自定价的余地很大,利润空间也非常大。
如上示例,即使该套房产的常见的市场定价可为480万元,在500万元出卖的情况下,依然在债权人可接受的范围内。即使在只虚高20万元的情况下,A的兑换券也相当于打8折。在此基础上,再加上10%的成交服务费和最初的约40万元的服务费。最初的100万元债权相当于最终以3折的方式处理掉。
如果债权人A兑换的是标价更可能虚高的珠宝首饰等奢侈品,那么债权人A实际最终打折的幅度还不止于3折。
从商业利益角度讲,债事公司希望债权人选择这种方式结束化债,这样债事公司既能提前以更低的成本结束债务负累,又能增加一笔大额现金流。
第四种,组合方式
债权人A也可以将上述方式组合使用,效果相当于分别使用时效果的叠加,在此不过多阐述。
分析
决定是否与一个商家进行交易,无外乎基于以下几项基本考虑:
交易是否公平?
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
对方是否会主动违约?
下面,我们就从债权人的角度,结合上述三项,来看看债事公司是否值得信赖。
(一)交易的公平性
所谓的公平,实际上是一个相对概念。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不违背基本的交易底线和原则,交易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能达成合意,这种交易就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如上推演,债权人最终以3到6折甚至更低的幅度,在一定时间内处理掉自己的债权。至于这种交易是否能达到债权人心目中的公平,那实则是一个“周瑜打黄盖”的问题。
(二)履约能力
对于债权人来讲,债事公司的履约能力至关重要,这不仅决定着债权人的债权是否能化解掉,还决定着债权人的损失是否会进一步扩大的问题。
如果债事公司履约能力不足,在兑换券无法变现时,那么意味着,债权人手中的兑换券变成了废纸,债权人为了化债而向债事公司先期支付的巨额服务费,也将有去无回。
以往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
- 履约能力和所处的行业背景无关,再好的行业里中途出局者也比比皆是;
- 履约能力和公司的注册资本无关,再大的数字也可能只是个游戏的筹码;
- 履约能力和公司的迅速扩张无关,高负债的发展方式本身就是一次赌博,自己都不知道这盘能否赌赢;
- 履约能力和公司的宣传无关,有没有实力还要看“素颜”时的样子。
一家公司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一个实践问题,这家公司一定要经过市场的检验和洗礼,至少走过一个行业的生命周期后,才可以初步判断这家公司的履约能力如何。
笔者曾讲到,一家债事公司的行业生命周期可以以3-5年做参考。经过这样的时间,能够存活下来并开启下一个成长周期时,才可以说一家债事公司具有一定的实力来保证它的履约能力了。
而在头3-5年的成长期中,债事公司的发展,基本还被锁定在“零和博弈”的定律中。此间,债事公司和债权人之间就是零和博弈的双方,债事公司的生存,依靠还是债权人的化债服务费和债权让利,也就是说“羊毛一定出在羊身上”。
(三)违约可能性
对于债权人来讲,债事公司违约,同样意味着债权人手中的兑换券无法变现和前期投入无法收回的情况。
如果债事公司出现违约,大体无外乎这两种情况:
其一,如上所述,履约能力出现问题。
正常经营的债事公司,在初始时期,不会出现主动违约的情况,但随着扩张的加速,成本的提高,在资金流跟进不济的情况下,出现违约的可能性将增加。
这就如P2P公司一样,前期基本上都能保证给投资人兑付,但在资金池日趋干涸时,不得不违约。
其二,公司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当前,已经出现某些债事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例。个别债事公司打着化债的旗号,行非法集资和传销等违法犯罪之实。案件一旦发酵,当年P2P跑路的现象依然会是这些违法的债事公司的标配。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的化解方案将只能是个实现不了的愿景了。
提示
当前,如果债权人确有现实的化债需求,在自己能力无法实现债权变现的情况下,寻求债事公司帮助化债,以尽量挽回损失,也不失为一种务实的选择。
那么,为了尽可能规避“二次伤害”,在化债前,还是要对化债公司进行一下选择的。
笔者在此略作一下提示:
- 提示一,要选择风控完善的公司,要看公司是否具有筛选债权人的成熟的机制和实例。
如果一个化债公司对债权人的化债需求,来者不拒、有用必求,那么说明此化债公司的业务模式中,并未将债权是否优质作为重点考察。也就是说这家债事公司在此时期,并未十分关注承接过来的债权是否最终能够变现,而更看重的是债权人前期缴纳的化债服务费,即更需要资金流。
这样的化债公司在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就存在用后面资金弥补前期亏空的可能,一旦资金链断裂,难免重走P2P的老路,爆雷也是大概率事件。
用后进者的资金维系整个公司业务模式的“正常”运转,这样的套路也是庞氏骗局的典型特征。
- 提示二,选择成立时间长,具有一定的规模,成功案例多的化债公司,而不要过于看重发展速度。
成立时间长,具有一定的规模,成功案例多的化债公司,是经历了市场考验的公司。这样的债事公司,一般业务较为规范,管理相对成熟,风险应对能力也比较强,相比成立时间较短但扩张速度较快的公司而言,信誉度和履约能力都会强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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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系列文章(七篇)成于2020年,随之全文刊发,后因行业管理部分下架。一段时间以来,文章所涉内容正在现实演绎,故笔者将该文修整后重新发布,以期对有关行业及人士有所裨益。
侯海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大成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全国律协企业合规专委会秘书,中国法学会会员,“无讼学院”讲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原资深警官,原高校教师。曾就职于首都公安机关和高校十八年,具有丰富的经侦、刑侦等实务和教学工作经验。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000余件。
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与控告,刑事合规与危机应对。近年代理的重大刑事案件有最高检、公安部督办的“通金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香港某上市公司实控人陈某跨境合同诈骗案、国内“共享交易支付系统”商友圈传销案、北京某“学者型”企业家贷款诈骗案、“国门利剑2020”北京海关第一案洪氏走私案、山西某建筑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河北陈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北京市“减假暂”专项督办某局玩忽职守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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