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件大事,五花八门的宣传广告总让人看得眼花缭乱。6月13日,针对房地产广告发布及宣传,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最新提示。
市市场监管局提示,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保值”“房价翻番”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比如“××分钟到达……”等;
房地产广告内容不得使用“××××元/平方起”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内容;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不得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学位房”“解决户口”等承诺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内容;不得使用“地王”“楼王”等绝对化用语。
此外,不得以虚构交易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的方式发布广告。
样板房展示内容应当与实际交付房屋一致,不得隐瞒项目性质,不得将办公用途的商品房宣传为公寓、住宅,或将公寓用作住宅展示、销售。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穗市监
[ 编辑: 李若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