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参保者问,86年参加工作的合同工,参加工作就开始缴费,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而95年实行社保统筹之前参加工作的参保者,未缴费却算视同缴费年限,这对于合同工来说合理吗?
其实有这种想法的参保者,是对视同缴费年限的概念不够了解,所以才会有这样的想法。
其实视同缴费年限,并非是固定职工的特殊优惠政策,而是一种补救政策,而且是只对特殊时期的固定职工参保者才有的政策,不是所有的固定职工都可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的。
正如提问题的参保者所说,我们国家的社保统筹政策,是从95年才开始大面积实行的,个别地区也有从92年开始实行的,像吉林省就是从92年开始实行社保统筹政策的。
实行社保统筹的当时,很多固定职工,都已经工作了十几年,如果让这些固定职工再向前补缴社保费,对于他们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况且那个年代的职工工资水平都很低,要求他们向前补缴也不现实,但他们工作了十几年的工作年限,退休时不给养老金待遇,就更加的不公平。
所以国家为了给这部分老职工一点补偿,才制定了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在这些老职工退休时,由国家出钱按视同缴费年限给予一定的退休养老金待遇。
但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政策,当这部分老职工都退休以后,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就会随之而取消。
而86年参加工作的合同,一参加工作,个人就开始缴费,单位也同时开始给职工缴费,所以就不存在补偿的问题,也就谈不上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