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元买3斤排骨,男子用公平秤称重后只有94元,网友:缺斤少两
现在在菜市场缺斤少两的现象好像很普遍了,但是缺斤少两就算了,竟然还是用了卑鄙的手段来压秤,究竟是怎么样的手段呢?
在这一天,赵某经过白天疲惫的工作后,肚子十分饿,于是前往菜市场去看看有什么新鲜的菜。
肉类、蔬菜、鱼类等在灯的照射下,显得十分可口。赵某停在猪肉档前,看到排骨非常新鲜,于是买了三斤,总共98元。
先生接过卖家递来的袋子,准备回家享用美味。但就在他即将走出市场大门的时候,他的目光落在了一个公平秤上。
他出于好玩,想看看骗称的行为是不是很普遍。于是,他走到公平秤旁,小心翼翼地将袋子放在秤上,可是,当秤的重量出现在他眼前时,他愣住了。
骗称的行为居然发生在自己的身上,本该98元的排骨,放在公平秤上,仅仅才94元。
不可思议,张某还是不敢相信这个事实。想到卖家和蔼可亲的面容,张某还是无法相信居然会骗称。
于是他打开袋子,查看里面的排骨。更令他大吃一惊的事情又来了,除了刚才买的排骨以外,里面还有一些猪皮。
赵先生心头怒火渐渐熊熊燃起,于是他决定马上去找摊贩理论。在他仔细观察下,更是其中有一块肉不仅变了颜色,还散发出一股腐坏难闻的气味。
随即前往小卖部买了3瓶矿泉水,都是500ml的。张某提着那袋排骨跟拿着三瓶矿泉水返回猪肉档,把三瓶水放在秤上,果不其然,1.94斤!
张某还没开始指责卖家,只见卖家不知道动了一下什么,那个称上的1.94斤立马变成了1.77斤。
不可置信,张某瞪大了双眼,呆住了。原来是这种把戏。于是张某把排骨放在桌面上,指责卖家为什么要骗称,骗称就算了,还要放猪皮和一块发臭的肉。
«——【·以案释法·】——»
有网友表示,这摊主缺斤少两没有一点契约精神,放臭猪皮更是不道德的行为, 生意注定做不大,迟早倒闭。还有网友表示,缺斤少两属于欺诈,应该让摊主承担退一赔三的损失。
一、那么对于卖方排骨骗称的行为是否存在侵权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猪肉档骗称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平交易的权利,张某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猪肉档卖家没有提供相应斤数的排骨,没有提供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对象。
而且还在排骨中掺杂了猪皮,还是发臭的,明显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对此,张某可以请求卖家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张某与猪肉档卖家的买卖猪肉行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是否可以有权请求相应的赔偿呢?
在本案中,张某与猪肉档卖家的买卖猪肉行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也算是买卖合同。
即一方提出要约邀请,即多少块钱一斤,后另一方提出要约要多少斤,最后卖家答应并交付货物的行为,就是买卖合同。
关于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即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来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也可以选择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更是可以采取赔偿损失的责任。
张某可以对猪肉档的卖家请求继续履行该合同,即给回缺斤少俩的排骨,将发臭的猪皮拿走。还有就是请求赔偿损失。
猪肉档骗称的行为造成了张某的权益受损,并且这个过错是属于卖方,并且是故意的,而过错就是包括重大过失和故意。
很显然,骗秤的行为构成了过错,店家对张某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原则,不得进行欺诈行为。如果店家使用不公平的计量器具或者以其他手段故意误导消费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治理“鬼秤”,不能仅靠商家良心发现,来自外部的制度性约束必不可少,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形成更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秩序。相关部门要优化监管手段,解决流动摊贩用秤监管难题。
对此,有专家建议可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调取流动摊贩的日常流水以认定违法所得。电子秤生产企业也有责任改良工艺,压缩电子秤流入市场后被二次改装的空间。
消费者要擦亮眼睛,多些较真精神和权利意识,在遭遇缺斤短两时,要拿起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依法维权举报,对商家形成震慑和警示。
商家为牟利在秤上做手脚,不是新话题,但对文明和法治社会而言,人们在街头买点吃食还动辄被“鬼秤”所坑,实在是一种悲哀。
对商家来说,足斤足两、童叟无欺,本是不可逾越的底线,遗憾的是,一些商贩如此“神操作”时竟然无比淡定甚至嚣张,对这股“骗你没商量”的歪风,有关部门必须尽快予以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