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口就来?男子撒尿被女子看见,被索赔3060元,女子:我老家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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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晦气,他在路边撒尿的行为就是性骚扰,必须要赔付我!”女子坐在警局里边哭边说,看样子,像是受了很大的委屈。
听着她零零散散地描述,她应该是遇到了一个“变态”。
女孩子在社会中遇到变态还是很可怕的,因为变态会做出很多过激的行为,对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尤其是对在生理上处于劣势的女孩子而言。
这些年,女生遇到变态并受其侵害的新闻不胜枚举。
变态既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又带来了群体性形象的抹黑,最严重的是,他们给受害者带来了很深的心理阴影,特别是女性,这让她们在生活中又多了一层安全隐患。
眼前的这名女子真的碰到了一个变态了吗,如果是,一定要对其严惩不贷!
可此时,正坐在女子对面的“变态”张某,却不乐意了。
公众场合小解,是猥亵吗?
“她说的不对,我根本不是变态”,张某认为女子在血口喷人、没事找事,小题大做。
派出所调解室里剑拔弩张。这不,刚一坐下,两人就立刻又吵了起来。
“人有三急,我正常解决一下怎么就是下流了?你别血口喷人。”张某涨红了脸反驳道。
“你看见我就打算脱裤子,就是无耻,想要对我图谋不轨!”
两个人你一言我一嘴,谁也不肯相让,事情迟迟无法解决还有闹大的趋势,警察赶紧叫停。
为解决问题,警察决定先问问张某是怎么回事。
张某看着警察有些欲哭无泪,他向警察诉苦道自己真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事实根本就不是女子所说的那样。
张某本是工地上的一名工人,在工地上干过的都知道,工地的设施很不完善,工人一旦上了建筑,想要上厕所都是难事,尤其是内急的时候非常痛苦。
平时,张某和其他工友都很注意,把控着上厕所的时间。
可是人有三急,有时预测不了,那天正好让张某赶上了内急。
事发当天,工地中午放饭休息,由于时间不长,大家都马不停蹄地往食堂赶,张某在去往食堂的路上突然内急,这时他犯了难。
因为食堂距离卫生间很远,一来一回需要很长时间,等他回去时说不定已经没有饭了。
这可怎么办?张某急中生智,环顾四周确定没人后,悄悄地溜到食堂旁边的一栋小楼的墙角处,然后赶紧脱下裤子“一泻千里”。
等张某方便完,正要心满意足地提上裤子时,突然听到不远处一声女人的尖叫。
张某吓了一跳,顺着声音看过去,是一个满脸惊恐的女人,他感到尴尬,急忙提上裤子就要去解释。
可是女人以为张某准备朝自己过来,更加惊恐,于是她边跑边冲张某喊道:“变态!你等着!”
张某虽然觉得尴尬,但想到下午还要做工,也没有特别放在心上,便赶紧去食堂吃饭了。
可他正吃着饭时,此前误解他的女人又一脸怒气地回来了,身后居然还跟着警察。
女人指着张某对警察说:“就是他。”
张某也愣住了,原本是一件小事,还是一个误会,他完全没想到对方会报警。
警察看了看饭盒里的饭所剩不多,于是开口说:“看你吃的也差不多了,这位女同志报警说你猥亵她,跟我们去说明一下情况。”
“猥亵?”张某心里一阵无语,他无奈地赶紧站起来,跟着警察走进了派出所。
可张某还没开口,女人便十分委屈地哭了起来,并不断指责张某,这才有了两人在派出所内争吵的一幕。
张某越听越觉得坐立难安,他只是在公众场合小解,完全没有想到性质会变得如此严重,但为了早日走出派出所,他赶忙为自己辩解道:“我绝对没有耍流氓的意思,实在是憋不住才……”
“我脱裤子之前还专门看了看周围,确定没有人后才进行的,这位女同志离我的位置非常远,确实不是耍流氓。”
可是无论张某怎么解释,女子都一口咬定张某就是在行猥琐之事,并要求张某赔偿自己。
按照女子的意思,按照她们老家的习俗,女人碰到这种事是“不吉利”的,会带着“霉运”影响以后的生活。
所以无论如何,张某都要给她买一套红色的衣服,放挂鞭炮,再包个大红包为她消灾才算完事。
面对着又哭又闹,油盐不进的女子,张某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他请求警察来主持公道。
最后经过警察调解协商,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张某答应给女子一笔3060元的赔偿,作为女子口中的“红包”,再给女子买一套红色的新衣服,但张某坚决不愿意给女子放一挂鞭炮。
对于张某的想法,女子也同意了。
虽然红衣服、放鞭炮在某些地区确有消灾之意,但封红包就有些另类了,大家并不知道女子家乡究竟有没有包红包消灾的习俗。
不过,张某选择了相信。
其实,张某又何尝不是在替自己“拿钱消灾”呢,不然这件事没完没了,也会影响张某的正常生活工作。
虽然这件事只通过调解就得到了解决,但大家需要注意,没有起诉不代表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起诉,当事人调解也不代表着是因为会起诉不成功。
那针对这件事情,两人的行为又是如何划分责任,分别有什么过错呢?
一、张某的行为,从常理上讲有无过错?
从情理上讲:大家在正常认知的范围内都认为内急,找一个没有人的地方方便一下无可厚非。至于女子说张某猥亵自己,实属无稽之谈。
从法理上讲:我国没有成立单独的猥亵罪,一般猥亵行为都归到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当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猥亵他人是指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人的性的决定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首先主观上没有猥亵意图,客观上也并没有对女子实施猥亵行为,对女子并没有造成什么实质性的法益侵害,所以就并没有侵害女子的性的决定权。至此,女子说张某猥亵是不成立的。
二、女子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行为有错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从女子的激烈反应和言语中不难理解,女子是认为张某在公众场合小解的行为,使自己的名誉受到了侵害,人格受到了侮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所以,张某的行为既然损害了女子的名誉权,就应该对其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
三、对于女子向张某索要金钱赔偿是否合理合法呢?
虽然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知道张某需要恢复女子的名誉权并对其赔礼道歉,但是关于“礼”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张某其实是不需要赔付女子钱的。
即使双方通过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张某也同意了一些女子的赔付要求,但调解协议书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张某可以拒绝给付女子钱,这时候,调解协议无效。
这件事情,当事人之间就不多作评价,但通过这件事也可以看出,工地对工人保障的不足,对于最基本的生理需求用工单位都不能满足,何尝不是一种失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