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7月19日讯(记者 马祚波)南京共有产权房新规来了。7月19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了《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规定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比例为50%-80%,且不限户籍。
出台背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2015年出台的《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已施行8年,共有产权房的供应对象、准入条件、上市交易等细则已待调整完善。2022年,南京市开展了观泓雅苑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供应工作,将保障范围扩大至非户籍常住人口,对产权份额、上市交易等核心条款作了调整,房管部门表示,该试点工作的社会反响良好,取得的经验做法亟需通过制定政策文件予以固化。
新公布的《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共三十一条、共六章,内容涵盖筹建方式、建设要求、定价机制、产权份额、准入条件、申购程序、交易流程、转让价格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17日。
筹建方式:纳入年度供地计划
《办法》第六条明确,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优先供应。
第七条明确,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采取划拨用地集中新建、挂牌出让用地集中新建、协议出让用地集中新建、存量住房转用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进行筹集建设。
保障对象:不限户籍
按照户籍非户籍全覆盖、分类确定准入原则。《办法》第三条、第十条明确,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户籍、住房、社保缴纳或纳税等符合一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各类人才等群体供应,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类确定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供应对象。
定价机制:略低于周边商品房价
《办法》第九条明确,划拨用地集中新建或存量住房转用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价格按照略低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标准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出让用地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价格要根据项目开发建设成本、适当利润、市场价格及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在宗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产权管理:首购份额为50%-80%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保障对象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比例为50%-80%。定向供应人才的项目中,人才持有的共有比例可适度降低,具体以市人民政府同意的供应方案为准。
第十九条明确,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及各类人才原则上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8年后,可按市场指导价一次性购买剩余产权份额,其中各类人才和定向供应的群体,限制增购年限可放宽至3年。
上市交易:本地户籍取证5年可上市,外地8年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及各类人才原则上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8年后,可直接申请转让共有产权住房。
第二十条明确,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在满足限制交易年限后,可直接上市转让,转让后房屋性质转为商品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在满足限制交易年限后,申请转让时保障对象需将持有的产权份额按协商价格优先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转让后的房屋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若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购买,可申请公有产权人进行回购。对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购买、公有产权人也不回购的,可将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份额按协商价格上市交易,保障对象和公有产权人取得各自持有产权份额相应的售房款,并依法承担各自税费。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