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记者 李一能 通讯员 孙晓光)“我试了之后,感觉除了味道淡些,其他都还好,毕竟价格便宜,所以就进货售卖了。”为非法获利,徐某采购来源不明的洋酒销售至KTV等地,邹某协助送货收款。近日,经奉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罚金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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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曾在酒吧、会所工作,熟悉各类洋酒的销售价格、进货渠道等。2021年12月,徐某开始做起酒类生意,他在网上搜索洋酒批发,选择其中一家了解详情。因为价格便宜,他对酒的品质不免怀疑,店家便寄来样品试喝。尝后他觉得味道比较淡,对此,对方说可以调整,承诺“质量”没问题,不会出事。因此,他推测这些都是假酒,但因价格过于“诱人”遂决定进货试卖。
凭借此前夜场的工作经历及人脉,他打着收空瓶的名义“走访”上海各区KTV、娱乐会所等地,借机推销假酒。徐某随身带着样品给老板或采购经理试喝,谎称是港台走私酒。关键是无论进价还是售价,这些假酒都远低于市场价,如原价600元一瓶的轩尼诗,徐某能以280元单价卖出,比真酒便宜一半多。对方觉得可以,他便下单订货,随后卖家从广东发货到上海某地,徐某开车接货并现金结算。
随着进货量和送货量逐渐增多,徐某自己分身不暇,便找到邹某帮忙送货。送货收款次数多了,邹某也得知其负责运送的是假酒,因为报酬尚可,他便继续送货,直至案发。
2023年1月10日,徐某被警方传唤到案,并对其销售假冒洋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在徐某暂住处查获轩尼诗、芝华士、马爹利等各类假冒品牌洋酒1500余瓶。经鉴定,现场扣押的商品均为假冒商标产品,根据销售价格计算,总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
经过审查,奉贤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邹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共同犯罪,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邹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遂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检察官提醒,酒水经营商家应合法经营,从品牌授权的正规渠道采购酒水;市民购买酒品时,应从正规商家和渠道购买,切勿贪图便宜购入劣质酒品,注意索要购物发票等消费凭证,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